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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行政函釋
業務分類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2326 筆
1.
標題:
本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倘僅場所資訊變更,惟仍可判斷原管制主體具有同一性者,應持續納管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21022594號函
日期:
112.03.10
2.
標題:
有關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之製程尚未納入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尚無須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20002552號函
日期:
112.02.03
3.
標題:
電動車輛非屬「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對象,無須申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21001236號函
日期:
112.01.09
4.
標題: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備註5所定同一建築範圍或區域,其管制對象條件及規模之判定,倘坐落於不同建築物,係以各該建築物內餐飲業營業面積及座位數合併計算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021583號函
日期:
111.03.18
5.
標題:
改善期限屆滿後,按次處罰之罰鍰額度計算,不適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附表二、(三)應減輕裁罰事項之規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00081632號函
日期:
111.01.11
6.
標題:
公私場所同一製程之排放管道2次廢氣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於計算「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1項次7所定污染特性(C)值時,應累積計算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01171307號函
日期:
110.12.08
7.
標題:
有關公私場所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之審核作業方式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01161589號函
日期:
110.11.19
8.
標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所稱「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以提出設置或操作許可申請為認定改善之依據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00071021號函
日期:
110.11.19
9.
標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4章、第5章及非以「條次」為索引之相關函釋共45筆(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01145052號函
日期:
110.10.25
10.
標題:
設備元件洩漏致檢測值超標,以「製程」作為「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1項次7「污染特性(C)」所定違規次數計算之主體
字號:
環署空字第1101113908號函
日期:
1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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