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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署於 100 年 9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80800 號函及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40013472 號函之說明四內容,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
EMS 管理辦法)附錄十、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等文件之項目內容規
定,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應含監測數據擷取及處理系統(Data
Acquisition and Handling System, DAHS)功能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前述 DAHS 系統係指監測設施後端之數據訊號傳輸、計算及記錄
之軟體與硬體,包含訊號傳輸之可程式控制器或遠端控制器,其相
關內容應符合 CEMS 管理辦法附錄九、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
理規範。
二、公私場所進行 DAHS 系統之更新或修改時,應依 CEMS 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監測設施之汰換作業程序,俾利確認監測
數據訊號傳輸、計算及記錄符合法規規範。爰此, 100 年 9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80800 號函及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
空字第 1040013472 號函之說明四,將 DAHS 系統認定為連線設施
之一部分,且涉及該系統程式更新或修改之情事,認定屬連線設施
之汰換作業,因函釋內容已與本署 92 年 12 月 3 日發布 CEMS
管理辦法規定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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