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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2 17:06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23條)本署於100年9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00080800號函及104年3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40013472號函之說明四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日期: 107.11.13
公(發)布字號: 環署空字第1070092255號
容:
主旨:本署於 100  年 9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80800 號函及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40013472 號函之說明四內容,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
      EMS 管理辦法)附錄十、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等文件之項目內容規
      定,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應含監測數據擷取及處理系統(Data
      Acquisition and Handling System, DAHS)功能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前述 DAHS 系統係指監測設施後端之數據訊號傳輸、計算及記錄
      之軟體與硬體,包含訊號傳輸之可程式控制器或遠端控制器,其相
      關內容應符合 CEMS 管理辦法附錄九、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
      理規範。
  二、公私場所進行 DAHS 系統之更新或修改時,應依 CEMS 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監測設施之汰換作業程序,俾利確認監測
      數據訊號傳輸、計算及記錄符合法規規範。爰此, 100  年 9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80800 號函及 104  年 3  月 11 日環署
      空字第 1040013472 號函之說明四,將 DAHS 系統認定為連線設施
      之一部分,且涉及該系統程式更新或修改之情事,認定屬連線設施
      之汰換作業,因函釋內容已與本署 92 年 12 月 3  日發布 CEMS
      管理辦法規定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