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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行政函釋
業務分類
綜合計畫處
環境綜合管理
環境教育
環境影響評估
業務分類:綜合計畫處 72 筆
71.
標題:
廢/停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字號:
環署綜字第12998號函
日期:
084.04.13
停止適用日期:
110.02.04
72.
標題:
廢/停
一、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聽證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字號:
環署綜字第12419號函
日期:
084.04.10
停止適用日期:
1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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