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7.06.13 |
水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2. |
095.10.16 |
土壤處理標準 |
命令 |
3. |
107.12.22 |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命令 |
4. |
107.12.21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命令 |
5. |
108.01.18 |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命令 |
6. |
108.03.08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命令 |
7. |
107.06.19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命令 |
8. |
103.10.31 |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
命令 |
9. |
107.12.17 |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命令 |
10. |
104.12.16 |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
命令 |
11. |
100.01.14 |
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命令 |
12. |
106.09.13 |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
命令 |
13. |
107.12.26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
命令 |
14. |
094.08.26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
命令 |
15. |
107.12.25 |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
命令 |
16. |
091.08.07 |
放流水水質水量檢驗測定收費標準 |
命令 |
17. |
108.04.29 |
放流水標準 |
命令 |
18. |
105.12.29 |
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
命令 |
19. |
106.10.20 |
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
命令 |
20. |
104.08.2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
命令 |
21. |
104.1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命令 |
22. |
108.01.1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命令 |
23. |
098.09.17 |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命令 |
24. |
105.05.19 |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命令 |
25. |
105.05.19 |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命令 |
26. |
102.07.10 |
大竹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27. |
102.08.02 |
大武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28. |
102.08.02 |
太麻里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29. |
108.05.01 |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
實質法規 |
30. |
101.08.21 |
四重溪水區及其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31. |
095.10.18 |
地下儲槽系統土壤氣體監測標準作業程序 |
實質法規 |
32. |
095.10.18 |
地下儲槽系統地下水監測標準作業程序 |
實質法規 |
33. |
091.12.11 |
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 |
實質法規 |
34. |
095.10.18 |
地下儲槽系統槽間監測標準作業程序 |
實質法規 |
35. |
091.11.25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 |
實質法規 |
36. |
101.08.21 |
和平溪水區及其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37. |
102.08.09 |
知本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38. |
102.08.09 |
金崙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39. |
102.12.27 |
南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40. |
092.07.30 |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建造、清理及管理規定 |
實質法規 |
41. |
100.05.25 |
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河川之水污染管制區 |
實質法規 |
42. |
102.12.27 |
得子口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43. |
106.12.29 |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
實質法規 |
44. |
107.12.22 |
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 |
實質法規 |
45. |
106.12.29 |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 |
實質法規 |
46. |
107.06.21 |
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
實質法規 |
47. |
105.02.04 |
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 |
實質法規 |
48. |
103.02.11 |
磺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49. |
103.01.03 |
蘇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
實質法規 |
50. |
108.03.21 |
107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 50 %之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 |
行政規則 |
51. |
092.09.17 |
水污染防治法公民訴訟告知格式 |
行政規則 |
52. |
105.04.15 |
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 |
行政規則 |
53. |
105.04.15 |
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數據類別及格式 |
行政規則 |
54. |
108.06.2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行政規則 |
55. |
104.08.10 |
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 |
行政規則 |
56. |
102.08.16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之作業流程 |
行政規則 |
57. |
097.08.07 |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所定相關文書格式 |
行政規則 |
58. |
107.02.26 |
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 |
59. |
096.03.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口設置期限 |
行政規則 |
60. |
099.03.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公告事項解釋令 |
行政規則 |
61. |
097.10.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既設加油站之地下儲槽系統更新之適用範圍與新設加油站之地下儲槽系統採密閉測試監測其報告之適用性,其法令規定補充說明 |
行政規則 |
62. |
083.01.07 |
公告主管機關檢查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施功能評鑑方式 |
行政規則 |
63. |
105.02.04 |
水污染防治法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作業規範 |
行政規則 |
64. |
104.03.18 |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 |
行政規則 |
65. |
096.04.17 |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期限及換發方式 |
行政規則 |
66. |
097.06.18 |
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及聯防體系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 |
67. |
095.10.18 |
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申請與相關表單填寫說明 |
行政規則 |
68. |
105.03.31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公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報資料及申請復工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於資訊公開平台 |
行政規則 |
69. |
104.12.23 |
指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對象辦理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之日 |
行政規則 |
70. |
091.01.23 |
重金屬污染源事業污染管制大執法行動專案計畫執行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 |
71. |
087.10.23 |
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申報作業注意事項」應申報之水質項目 |
行政規則 |
72. |
106.03.03 |
核釋水汙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第7項、第106條之1第4項,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7條之1第4項規定「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與「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自指定之日106年3月1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
行政規則 |
73. |
097.04.10 |
核釋水汙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8條「收集處理逕流廢水處理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74. |
096.09.14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第32條許可證變更,涉及須進行功能測試者,辦理程序 |
行政規則 |
75. |
097.01.15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1條「置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補充規規定」 |
行政規則 |
76. |
097.02.20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63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68條「經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處理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77. |
105.02.23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113條之2「 採樣口或放流口座標設置規定」 |
行政規則 |
78. |
097.05.12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39條、第37條「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設置,及室內貯油場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防溢堤設置管理規定」 |
行政規則 |
79. |
096.08.17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53條第3項「繞流排放經主管機關函文通知放流口改設置規定,本函已停止適用」 |
行政規則 |
80. |
097.01.14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67條「事業員工生活污水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方式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81. |
096.11.06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8條「豪雨特報期間逕流廢水處理規定」 |
行政規則 |
82. |
098.10.08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檢測管理辦法第9條「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設置沉砂池之管理規定」 |
行政規則 |
83. |
096.11.02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0條第2項(水質檢測方式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84. |
097.02.21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事業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之管理方式」 |
行政規則 |
85. |
105.03.11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嚴重污染附近水體品質之行為」 |
行政規則 |
86. |
100.01.24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解釋令 |
行政規則 |
87. |
100.03.30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解釋令(100.03.30) |
行政規則 |
88. |
105.08.05 |
核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之解釋令 |
行政規則 |
89. |
090.06.28 |
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合法零排放低污染養豬戶(場)專案查估補償與認定原則 |
行政規則 |
90. |
089.08.29 |
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補償基準 |
行政規則 |
91. |
090.10.08 |
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辦理補償注意事項 |
行政規則 |
92. |
102.04.03 |
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 |
行政規則 |
93. |
091.11.14 |
提供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個別或統計性資料予學術研究機關(構)、環境保護事業單位、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之原則 |
行政規則 |
94. |
104.08.3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 |
行政規則 |
95. |
088.11.25 |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 |
96. |
104.06.03 |
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指導原則 |
行政規則 |
97. |
107.11.06 |
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 |
行政規則 |
98. |
107.10.04 |
(水污防治法第18條)有關廢(污)水定檢申報當期執行功能測試報告之數值,如已包括定檢申報項目,功能測試報告之數值得作為當期定檢申報之數值 |
行政函釋 |
99. |
107.02.27 |
(水污法第18條)有關營建工地屬共同起造之複數自然人,因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違反規定裁罰時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100. |
105.09.14 |
(水污染防法第22條)函詢非屬網路申報對象執行定期檢測申報疑義案 |
行政函釋 |
101. |
107.11.02 |
(水污染防治法18條)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原屬空污費一級營建工地,後因工程變更設計面積已低於空污費一級營建工地,是否仍須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102. |
107.06.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業)規定,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規定疑義 |
行政函釋 |
103. |
095.11.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後,該經費可否支付社區生活污水之處理費乙案 |
行政函釋 |
104. |
096.03.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以促進民間參與模式辦理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水污染防治費之支付義務主體 |
行政函釋 |
105. |
096.09.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案,水污費繳費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106. |
108.10.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其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案 |
行政函釋 |
107. |
107.11.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44條)所函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規定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之罰鍰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108. |
108.04.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44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所函詢事業未於期限內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6規定計算罰鍰金額時,是否應加計利息,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109. |
094.09.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事業廢水類回收方式之認定及適用 |
行政函釋 |
110. |
096.11.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公司之分公司是否需申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行政函釋 |
111. |
095.09.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A公司與B公司合併,且存續為A公司,則由消滅之B公司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A公司繼續使用 |
行政函釋 |
112. |
079.06.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一、事業單位所排廢水欲以管線排放於海洋,其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修正後為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申請核可;今楠梓加工區未設聯合污水處理設施,則其管制對象自為個別事業單位 |
行政函釋 |
113. |
090.08.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一、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二章第二節規定,滲出水之計畫處理水量,應考量各種條件設置調整槽,並依最大滲出水量及平均滲出水量設計各種處理設施,並規定計畫處理水量應依掩埋場之集、排水狀況,應考慮「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由外側雨水溝無法排出而流入掩埋場內之滲出水」、「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滲入地下而流至掩埋場內之滲出水」、「直接降至掩埋場內滲透流出之滲出水」三部分,採用適當之逕流係數及滲透係數;並依同設置規範第四章第二節規定,掩埋場外之排水設施及場區內之排水設施,其逕流量推估係以五至十年降雨頻率作為設計值。因此,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應考量最大滲出水量及平均滲出水量,各項滲出水之來源、五至十年之降雨頻率、及適當之逕流係數、滲透係數加以審查 |
行政函釋 |
114. |
090.05.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一、查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工廠登記申辦程序之規定,由原來之設立許可、登記二階段制,改為「原則登記、例外許可」之一階段制,依該法第二條所稱之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場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及依第九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訂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訂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可直接設廠後申請登記。且目前尚無須經設立許可之工廠;而符合現行定義之工廠應於二年內申請換發或辦理工廠登記 |
行政函釋 |
115. |
095.12.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已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辦理廢水處理設施變更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116. |
095.03.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不同廠區之間,廢液轉移處理申辦程序 |
行政函釋 |
117. |
096.10.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水污染排放許可換發之緊急應變登載內容事項 |
行政函釋 |
118. |
096.04.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民國86年以前之既設廢水納管事業,是否得以既設納管事業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行政函釋 |
119. |
095.06.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單位採回收至原製程再使用者,是否屬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範 |
行政函釋 |
120. |
095.12.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 95 年 10 月 18 日前已取得相關許可證(文件)之既設事業,變更登記事項,逕依營運階段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 |
行政函釋 |
121. |
095.12.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 95.10.18.前已營運但尚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之既設事業,新申請時逕依營運前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 |
行政函釋 |
122. |
095.12.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因應95年10月16日新訂頒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辦法,有關既設事業之緩衝期規定 |
行政函釋 |
123. |
095.12.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因應95年10月16日新訂頒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辦法,有關既設衛生掩埋場之緩衝期規定 |
行政函釋 |
124. |
098.10.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應檢具土地所有人同意書資料疑義 |
行政函釋 |
125. |
100.01.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 |
行政函釋 |
126. |
094.10.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有關取得專用水下水道使用許可證,於申請工廠登記時並新增廢(污)水納管處理,是否須檢具水污染防治計畫書,說明如下 |
行政函釋 |
127. |
078.12.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有關海洋放流管制對象之疑義,對於管線之設置、變更及廢止之許可及管制對象為管線之管理單位,至於個別事業單位利用管線以行海洋放流,其管制對象自為個別事業單位 |
行政函釋 |
128. |
097.11.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有關納管事業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129. |
079.11.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有關港區水域應視為海域之一部分,事業廢水排放於港區水域應視同直接放於海洋管制 |
行政函釋 |
130. |
094.08.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有關廠址地號、廢水處理流程、水量等變更事項及涉相關主管機關審核案 |
行政函釋 |
131. |
090.08.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污水處理廠海洋放流管排放水量未超過原申請排放水量,不須申辦海洋放流管之變更 |
行政函釋 |
132. |
082.05.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事業生產、製造、加工過程中未產生廢水者,不需檢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從事改變金屬或合成金屬性狀作為且產生廢水之事業屬金屬加工業範圍 |
行政函釋 |
133. |
095.09.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事業單位以管線將廢水引至距離廠區數百公尺之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該處理設施用地為特定農牧用地,不符地政法規,是否可核發水污染防治各種許可文件乙案 |
行政函釋 |
134. |
096.09.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事業廢水委託者及受託者處理是否需共同申請水措計畫疑義 |
行政函釋 |
135. |
100.07.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136. |
105.09.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所詢事業是否應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一案 |
行政函釋 |
137. |
100.08.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某公司申請水污染防制措施計畫基本資料變更疑義一案 |
行政函釋 |
138. |
095.12.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核定原則補充說明 |
行政函釋 |
139. |
096.10.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連鎖經營加油站業申辦附設洗車場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檢附廢棄污泥委託清除處理契約書作業疑義 |
行政函釋 |
140. |
095.06.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製程廢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既設事業,是否仍需依95年4月26日公告於96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審 |
行政函釋 |
141. |
095.12.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是否需提出許可相關申請 |
行政函釋 |
142. |
096.10.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許可文件負責人基本資料變更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143. |
096.09.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水污染防治許可變更流程釋疑 |
行政函釋 |
144. |
099.07.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有關新設立屠宰場申請試運轉會勘所需檢具之環保文件詳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145. |
104.12.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基本資料」之定義 |
行政函釋 |
146. |
104.12.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所詢已取得貯留許可屬土石方堆(棄)置場之事業申請再利用作業(乾料拌合後運銷),其再利用原料是否應登載於許可文件及變更登記程序 |
行政函釋 |
147. |
099.07.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某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分場間廢水輸送渠道之使用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148. |
104.12.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畜牧業、醫院或醫事機構變更經營主體或法人格涉及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事宜,執行如說明段(本函已停止適用) |
行政函釋 |
149. |
098.04.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自98年4月13日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中「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修正為「統一編號」,相關修正事項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150. |
096.09.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廢水排放許可申請疑義 |
行政函釋 |
151. |
089.01.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第17條)事業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含變更、展延)時,有關技師簽證事項請參考本原則辦理 |
行政函釋 |
152. |
107.10.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2條)重申本署於 106 年 1 月 1 日起已全面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如已採網路傳輸對象者,不得要求以書面文件資料送審 |
行政函釋 |
153. |
107.10.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第19條及第20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附表二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附表所稱「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認定 |
行政函釋 |
154. |
107.11.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第19條及第20條)簡要對象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停工(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案疑義 |
行政函釋 |
155. |
107.10.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及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於 107年9月25日修正公告,生效前受理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因應作法 |
行政函釋 |
156. |
105.05.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4項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157. |
097.04.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158. |
095.02.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所稱「創新技術」,廢水處理技術及製程技術均適用 |
行政函釋 |
159. |
096.03.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許可文件有申請的原物料在增減50%以內,不需辦理相關許可文件變更」 |
行政函釋 |
160. |
097.02.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新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為加油站業(洗車業),新申請未涉及變更是否須進行功能測試」案 |
行政函釋 |
161. |
096.09.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依「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作業程序」申請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案 |
行政函釋 |
162. |
096.09.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14條)主旨:貴廠函詢再利用機構欲進行試驗計畫,是否應先取得相關之廢水、空氣及廢棄物許可文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163. |
085.01.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已核發排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公告限值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不得撤銷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 |
行政函釋 |
164. |
089.11.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廢(污)水或污泥產生量超過原登記之百分之十」之情形,係指「事業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致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三目「設計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及實際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之廢(污)水或污泥產生量,超過原登記之百分之十。事業如達該規定要件,或因「改進水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泥處理」致「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登記事項(第五款第三目之實際進度除外)有變更時」,即應依規定於開始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經技師簽證(參閱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向原核發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行政函釋 |
165. |
089.09.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將變更登記之規定敘明,應無疑義,貴局如有執行疑義,應檢附實際案例送署研析 |
行政函釋 |
166. |
089.12.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有關空氣、水及廢棄物三項許可提出申請時間,於相關法規中均已明確規定,說明如後 |
行政函釋 |
167. |
089.01.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有關畜牧業擬增加飼養頭數辦理暫時排放許可變更申請,如仍符合暫時排放許可申請者,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管制條件如已達排放許可證申請者,請輔導其另行申請排放許可證 |
行政函釋 |
168. |
087.09.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有關排放放可證之核發與試車計畫之審查程序及執行細節,請貴處逕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及權責辦理 |
行政函釋 |
169. |
091.10.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有關貴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復○○玻璃公司函,說明二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查依同條規定但書,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故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但書規定及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水字第○九一○○三三四四二號函,明定排放許可證之失效日期,請考量 |
行政函釋 |
170. |
088.07.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有關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畜牧業廢(污)水許可展延及核發之辦理原則 |
行政函釋 |
171. |
091.11.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有關廢(污)水之排放方式,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每一放流口排放之水質、水量及排放時間」為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明定之登記事項,因此事業應依其操作廢水排放之方式於「事業水污染防治許可/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摘要表」勾選□連續或□間歇(次數:日次,最常排放時段:時至時,時至時);惟以上如仍有不敷記載之事由,可自備相關資料補充說明,提供主管機關作為管理之依據 |
行政函釋 |
172. |
088.07.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變更登記內容,如符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事業之開始設立或變更,係指左列情形之一:一、開始工事作業,如安放、組合或裝置任何設施,或進行清除、挖掘或拆除等整地工作者。二、簽訂設施購置合約者。」時,該事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爰此,事業申請工廠變更登記減少產品名稱與減少年產量時,如未涉及其他管制規定時,不須先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核准 |
行政函釋 |
173. |
090.08.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事業將廢水排放至農田水利會所管理之灌區集水區及灌排渠道,如其申請展延排放許可證之實際排放水量較農田水利會同意之排入量多,環保機關於審理排放許可時,應僅同意以農田水利會所同意的排放量作為許可該事業排放至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之實際最大排放量 |
行政函釋 |
174. |
082.04.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事業未排放廢(污)水者則不適用該條規定 |
行政函釋 |
175. |
091.11.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依「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內未經管理機構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污水」之規定,及基於遵守相關法規規定,私有水體所有人權益,保護灌溉水質,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應提出「灌溉專用渠道及私有水體所有人之同意書」,作為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應檢具之文件,合先敘明 |
行政函釋 |
176. |
090.11.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如經查證屬實,事業之作業廢水完全回收,排放量為零,自不適用該法所定 |
行政函釋 |
177. |
089.07.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公告受理許可申請日後新設立或登記者,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設施完成,準備試車產生廢(污)水前申請排放許可證或暫時排放許可文件。」;另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排放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爰此,新設立事業試車期間產生廢(污)水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依法核給五年有效期限之排放許可證 |
行政函釋 |
178. |
086.07.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依據本署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六)環署水字第三六三四三號函送「研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分後之後續管制事宜會議紀錄」六結論八:「未經許可設立之工廠排放許可證,不予核發」,請依該結論辦理 |
行政函釋 |
179. |
089.08.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依據畜牧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牧場登記應檢具環境保護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其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者,應檢具排放許可證」;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八八農牧字第八八○四一○六號函公告事項略以:「已達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飼養規模而未領有牧場登記證書者,應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辦牧場登記...」 |
行政函釋 |
180. |
088.03.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排放許可證原登記之廢(污)水排放量之變更如係因產量減少致廢水產生量減少所致,尚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變更登記」要項,不須辦理廢水排放量減少之變更登記,惟應依實際情形辦理檢測申報 |
行政函釋 |
181. |
091.11.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所公告規定之事業,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其應檢具之文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技師簽證 |
行政函釋 |
182. |
087.01.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違章工廠無排放許可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應依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處分,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按次處罰 |
行政函釋 |
183. |
088.02.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一、對於事業未申請排放許可證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因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自無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尚非屬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範之範圍,自不應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分 |
行政函釋 |
184. |
105.05.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工業區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變更之申請審查程序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185. |
096.06.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公司主體變更涉及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或變更疑義 |
行政函釋 |
186. |
096.08.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各許可證申請時,檢附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之必要性及適法性乙案 |
行政函釋 |
187. |
097.03.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之申請人疑義案 |
行政函釋 |
188. |
105.06.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38 條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189. |
096.12.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8條有關「生產或服務規模」乙節 |
行政函釋 |
190. |
101.08.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文件)內容變更增設放流池,是否應進行功能測試疑義 |
行政函釋 |
191. |
094.06.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有關環保主管機關執行權責 |
行政函釋 |
192. |
105.12.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原廢(污)水或各處理單元進出之水質項目、限值核准原則及遵循事項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193. |
096.04.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申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所涉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應如何認定 |
行政函釋 |
194. |
099.11.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停止適用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發證作業規定 |
行政函釋 |
195. |
094.10.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文件及試運轉期程核備公文,是否符合「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說明如下: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業者排放廢(污)水前,應先取得排放許可 |
行政函釋 |
196. |
097.12.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公有垃圾掩埋場封閉完成復育後,土地所有權已移轉,後續應由實際使用管理單位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
行政函釋 |
197. |
105.09.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審查管理,核發機關審查及通知補正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198. |
108.09.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疑義說明 |
行政函釋 |
199. |
099.06.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槽體尺寸與現場量測不符,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等問題 |
行政函釋 |
200. |
100.09.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台端函詢變更起造人名義涉及環保法令疑義一案 |
行政函釋 |
201. |
097.12.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休閒農場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之認定 |
行政函釋 |
202. |
094.08.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污水處理設施之單元標示,平面位置配置圖與流程表示 |
行政函釋 |
203. |
093.10.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之關係,該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時處分對象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204. |
107.08.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水進行處理,且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認定為事後變更事項。 |
行政函釋 |
205. |
106.06.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應公開之資料與文件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206. |
089.06.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遺失申請補發,是否需檢附「登報作廢之剪報」案,經查尚無需檢附上開資料以申請補發許可證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207. |
098.02.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9條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208. |
099.10.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二年內申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間,是否可不受水污染防治法限制乙案 |
行政函釋 |
209. |
106.08.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畜牧業之獨資承繼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涉及變更經營主體及法人格,其經營主體轉移日之起算疑義(本函已停止適用) |
行政函釋 |
210. |
101.06.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變更展延作業程序疑義ㄧ案 |
行政函釋 |
211. |
087.05.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國防部所屬軍工廠提出排放許可申請,同意可暫免檢具工廠登記証、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証等相關証件 |
行政函釋 |
212. |
097.05.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許可證(文件)變更,涉及須進行功能測試者,其完成變更登記日期核定及延長、補正及運作原則補充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213. |
098.04.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貴府函詢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生活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是否仍需依水污法規定申請許可乙案 |
行政函釋 |
214. |
098.02.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新設立屠宰場申領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時機 |
行政函釋 |
215. |
095.10.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之搭排同意文件有效期限與排放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之配套原則 |
行政函釋 |
216. |
104.11.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廢(污)水處理設施調整池或沉澱池之上浮固體物(即浮渣)是否屬於污泥及如何合理計算污泥產生量一案 |
行政函釋 |
217. |
098.05.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廢水處理設施中處理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其變更及功能測試規定,補充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218. |
108.08.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有關獨資畜牧業因繼承或贈與致負責人變更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基本資料之事後變更事項,免重新申請 |
行政函釋 |
219. |
089.11.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管制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畜牧業,其申請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時,仍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或執照資料 |
行政函釋 |
220. |
095.07.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工廠)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轉移,辦理廢水排放許可證變更案 |
行政函釋 |
221. |
107.06.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已依核發機關核准之試車計畫完成功能測試,並提送功能測試報告送核發機關審查,其後核發機關要求改變採樣位置及增加檢測項目,是否須重新提送試車計畫及功能測試報告 |
行政函釋 |
222. |
105.06.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仍未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相關領證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223. |
105.04.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新增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修正表格生效前,應遵循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
行政函釋 |
224. |
087.02.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水污染防治許可審查申請表中負責人姓名乙欄,應與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相同 |
行政函釋 |
225. |
096.07.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主體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及管制編號申請疑義 |
行政函釋 |
226. |
096.11.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未取得工廠登記時,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
行政函釋 |
227. |
095.08.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未取得登記工廠是否得依經濟部工業局函所示先行協助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 |
行政函釋 |
228. |
105.04.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主管機關是否僅須就其土地權屬進行審查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229. |
089.07.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因產品產量增加致廢水產生量超過排放許可原登記廢水最大量百分之十,惟未超過廢水登記設計最大量,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開始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辦理變更登記,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處分後,雖該事業廢水處理設施功能足夠之情況下無須進行工程計畫或已完成功能提升時,仍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資料辦理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之變更,以維持管制制度及資料之正確性 |
行政函釋 |
230. |
086.01.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因應市場需求,調整其產量致廢水排放量低於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之規定,可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行政函釋 |
231. |
091.06.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取得工廠登記證,其未取得工廠登記證經查核屬實,則原據以核發排放許可證乙節,已構成違法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撤銷之,但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但書規定要件者,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其失效日期 |
行政函釋 |
232. |
105.11.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少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污)水水質,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其功能測試之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233. |
105.01.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未依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涉及功能測試須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者,主管機關改善完成之認定方式 |
行政函釋 |
234. |
096.06.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展延辦理功能測試乙案 |
行政函釋 |
235. |
095.07.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排放廢水未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遭農田水利會撤銷搭排許可,其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管理 |
行政函釋 |
236. |
088.03.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請詳附件),如事業已取得排放許可證而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始依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分 |
行政函釋 |
237. |
088.04.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查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關累計型流量計、放流口告示牌之規定,係規範「許可之放流口」應設置之,事業無許可之放流口,自無法規範其設置,故不宜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併罰。另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有關專用獨立電表、操作紀錄等規定係為規範廢水處理設施之功能與紀錄事項,經查獲違反行為者,不論其是否已依第十四條申請排放許可證,均可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處分 |
行政函釋 |
238. |
091.08.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污)水,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處以罰鍰並限期補正在案,因第四十五條所稱補正為取得取可證之行為,補正期間內依第十四條規定,事業仍不得於未取得許可證前排放廢(污)水。考量事業於限期補正期間,可採取停工、停業、不排放廢(污)水或委託處理廢(污)水等措施,且為避免水體環境於補正期間內持續受污染,事業於補正期間內之違法排放行為仍應依第十四條予以處分,其補正期限仍應以第一次裁定期限為之。另主管機關亦應一併通知受處分人於限期補正期間內,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前,不得排放廢(污)水,以善盡行政告知之責 |
行政函釋 |
239. |
095.07.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該事業經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之處理方式 |
行政函釋 |
240. |
090.09.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爰此,事業排放廢水之行為如發生在排放許可證登記有效起始日之後,則未違反該條規定 |
行政函釋 |
241. |
099.11.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函詢納管事業未於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其罰則適用法條乙案 |
行政函釋 |
242. |
105.05.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詢○○有限公司經分割讓與之工廠是否屬法人格變更而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及進行功能測試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243. |
100.05.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詢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244. |
105.08.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245. |
105.03.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據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246. |
105.12.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詢畜牧業者經命停工後之出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247. |
105.03.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詢畜牧業為配合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政策,擬變更廢水處理設施及水污染防治措施之方法(兼氣池變更為厭氧池),是否應依規定辦理功能測試及技師簽證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248. |
106.08.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詢總量管制區劃定前已取得建照之事業是否屬既設事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249. |
105.09.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詢轄內○○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未依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裁罰疑義一案 |
行政函釋 |
250. |
105.04.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所詢轄列管事業擬就生產服務調整, 得否解除事業列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251. |
105.05.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卻不符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
行政函釋 |
252. |
096.01.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既設加油站於取得排放許可前,將試運轉洗車產生之廢(污)水回收或排放,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函釋 |
253. |
097.03.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洗車廠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是否可免檢附增設洗車設施核准函 |
行政函釋 |
254. |
105.05.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為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修正表格生效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新增規定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遵循事項補充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255. |
108.07.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核發機關審查受理事業新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事項 |
行政函釋 |
256. |
106.07.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畜牧場申請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許可證(文件),是否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書中飼養家畜家禽種類及規模進行申請及核發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257. |
107.03.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畜牧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免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由主管機關逕為登錄管理 |
行政函釋 |
258. |
107.01.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259. |
096.11.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國營事業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申請作業 |
行政函釋 |
260. |
095.10.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無廢(污)水排放,但符合事業定義之養豬場,是否應申請排放許可案 |
行政函釋 |
261. |
089.12.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貴轄事業其事業名稱、負責人及工廠登記證所載營業內容之變更,究以變更或重新提出許可申請乙節,請向相關單位查明其是否涉及事業主體之不同,倘其法人人格已不同時,應以新列管對象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 |
行政函釋 |
262. |
091.04.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新設事業試車後發現廢水產生量超過許可證登記事項百分之十,如為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所致,則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有改進水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泥處處理設施,所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涉審查費請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263. |
091.05.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廢(污)水排放等許可審理,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者,無須申領工廠登記證,其從事製造、加工業務之對象,於審核認定必要之時,可洽請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協助出具「未達工廠登記要件之證明文件」憑辦 |
行政函釋 |
264. |
087.06.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數家事業共同出資合建廢污水處理廠,依本署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六○四三四號函釋,係屬共同處理,均應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 |
行政函釋 |
265. |
106.02.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表單與填寫範例各1份,請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106年3月1日起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266. |
105.12.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表單與填寫範例各1份,請輔導及鼓勵業者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前,得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備查,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267. |
085.01.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環保主管機關於審理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申請案時,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視該申請案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並據以核發排放許可 |
行政函釋 |
268. |
089.03.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醫院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其許可登記之負責人,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記載之負責人為主 |
行政函釋 |
269. |
104.10.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關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涉公司負責人適格疑義 |
行政函釋 |
270. |
094.08.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檢具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為呵 |
行政函釋 |
271. |
105.05.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5條)為加強管控轄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辦理展延之期程釋示 |
行政函釋 |
272. |
086.10.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一、事業領有排放許可證,其登記事項放流口有所變更,應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發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業若未能依限辦理登記事項變更,而排放廢水與原登記事項牴觸,可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至事業許可證之撤銷請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273. |
096.07.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導電度填寫事宜 |
行政函釋 |
274. |
099.06.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有關變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功能測試問題 |
行政函釋 |
275. |
084.10.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事業之「用水調節池」若有貯存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或逕流廢水,則其排放行為應依規定辦理許可 |
行政函釋 |
276. |
100.10.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所請釋示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現況與許可證不符,應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或第18條規定及後續裁處疑義 |
行政函釋 |
277. |
105.05.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第23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有關功能測試時,不適宜混樣項目之水質檢測方式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278. |
095.10.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第32條)水污染防治新修正法規施行後,過渡期間之配套規定 |
行政函釋 |
279. |
100.09.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第47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罰鍰額度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280. |
105.06.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之1)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第18條之1第4項應正常操作之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281. |
095.04.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2條)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許可申請、檢測申報,其原廢水、放流水水質採樣、檢 |
行政函釋 |
282. |
096.02.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2條)事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前,函報之水質檢測資料,是否准予備查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逕予處分 |
行政函釋 |
283. |
106.02.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30條)有關非常態性產生之清洗廢水排放之處分及改善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284. |
099.05.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55條)所詢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命停工之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285. |
105.04.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63條、第73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修正發布後,上網公開日前申請復工(業)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審查之程序,及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設置、採樣口或放流口座標之標示確認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不符者涉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收費疑義 |
行政函釋 |
286. |
107.02.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1)有關放流水標準修正新增管制項目後,是否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1揭露排放(入)廢(污)水之污染物濃度與排放量,及提出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疑義 |
行政函釋 |
287. |
096.10.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公司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展延及變更疑義 |
行政函釋 |
288. |
096.12.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公司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展延及變更疑義案 |
行政函釋 |
289. |
089.09.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一、本署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九環署水字第○○四七一○九號函「畜牧業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審查原則」,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七日八八農牧字第八八○四一○六號函公告事項略以:「已達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飼養規模而未領有牧場登記證書者,應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辦牧場登記...」規定規範之 |
行政函釋 |
290. |
091.12.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一、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許可展延期限屆滿前』適當時間,以書面通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妥善督導管制對象依法辦理許可展延,以免受罰 |
行政函釋 |
291. |
091.10.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一、事業於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展延,水污染防治法未規定得逕予駁回。主管機關應予受理,以避免事業無排放許可而排放廢污水 |
行政函釋 |
292. |
094.01.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一、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所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本案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規定,至遲應於93年12月4日提出展延申請,惟該日為星期六之情形,查水污染防治法並未就展延申請提出期間之實務執行為特別規範,則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另查有關該展延提出申請之送達方式,水污染防治法亦無特別規範,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規定 |
行政函釋 |
293. |
090.01.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一、畜牧業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展延,僅係「因囿於土地相關法規之研修,無法立即取得土地依法可作畜牧設施同意文件,導致無法依畜牧法核發牧場登記證書」之對象,無法檢具牧場登記證,致申請案駁回,廢(污)水排放許可失效者,依法仍應以重新辦理為原則,惟環保單位基於便民服務,得以專案輔導方式審理之 |
行政函釋 |
294. |
093.07.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有關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展延之受理審查,除應依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環署水字第○九一○○八八○五五號函(諒達)規範外,另補充規範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295. |
096.01.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事業單位辦理排放許可展延因程序不備而逾許可期限 |
行政函釋 |
296. |
096.01.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事業廢水放流口遭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之環保單位因應 |
行政函釋 |
297. |
098.09.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貴轄協榮紙廠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勒令停工,環保單位得否據以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一案 |
行政函釋 |
298. |
096.11.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第18條)○○公司□□廠許可換發期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涉及處分法條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299. |
082.08.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一、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技師簽證目的係藉技師所具備之環工整體專業知識及能力,對事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由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保養、檢驗、修護等做整體性的考量,以協助業者有效的防治污染,而非規定由各類技師合作簽證,此由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環工技師『或』其他相關技師簽證」而非規定由「環工技師『及』其他相關技師簽證」可知 |
行政函釋 |
300. |
081.01.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所稱「經依法登記執業環境工程技師」係指依技師法規定執行業務之技師 |
行政函釋 |
301. |
081.08.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技師包括畜牧技師,惟其執行簽證業務仍應依技師法之規定為畜牧場污染防治等業務 |
行政函釋 |
302. |
095.06.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加油站洗車機廢(污)水產生量與污泥量的計算方式 |
行政函釋 |
303. |
096.02.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是否須經技師簽證 |
行政函釋 |
304. |
099.11.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有關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許可證變更案所檢附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是否應經技師簽證乙案 |
行政函釋 |
305. |
096.08.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內具環工技師資格人員得辦理該機構簽證作業 |
行政函釋 |
306. |
096.05.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貯留或稀釋廢水之申請,是否應經技師簽證 |
行政函釋 |
307. |
087.06.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環境工程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五款進行查核及簽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子法並未規範環境工程技師應如何執行簽證及查核業務之細節事項,惟經技師簽證之文件,技師應保證事業之廢(污)水處理及完成試車,進行功能測試時,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作業系統、廢(污)水與污泥處理操作狀態、取樣位置、數量、頻率應符合規定及相關紀錄之確實性;並依本署八十七年四月三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水污染防治措施簽證報告、委託書工作底稿」規範執行相關業務 |
行政函釋 |
308. |
093.11.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18條)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經技師簽證之精神,主要藉由技師專業協助以確保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之足夠,如僅變更放流口位置,未涉及廢(污)水、污泥處理設施等功能之變更時,得不須經技師簽證,惟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及「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於變更前申請。 |
行政函釋 |
309. |
096.12.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採行回收行為者依法於廢(污)水產生後,裝設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執行疑義案。 |
行政函釋 |
310. |
096.12.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
行政函釋 |
311. |
096.12.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關於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規定。 |
行政函釋 |
312. |
096.01.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6條及第100條疑義。 |
行政函釋 |
313. |
095.11.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19條有關代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違規之處理原則。 |
行政函釋 |
314. |
096.03.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315. |
096.01.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1條疑義 |
行政函釋 |
316. |
096.03.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繞流繞流排放及第56條應設置 |
行政函釋 |
317. |
105.02.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8條、第106條與第106條之1涉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設置規定、程序與故障或校正期間,監測數據公布方式等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318. |
096.03.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所稱之「建築物」是否包含「集合式住宅」。 |
行政函釋 |
319. |
096.03.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320. |
096.01.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關於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其油品之防溢堤圈圍容量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321. |
090.08.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廢(污)水不得繞流排放,但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得繞流排放,其放流水標準之適用規定。 |
行政函釋 |
322. |
095.11.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
行政函釋 |
323. |
096.05.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公司擬回收□□電力公司鍋爐清洗液處理,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324. |
097.01.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公司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操作困難案。 |
行政函釋 |
325. |
096.06.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以塑膠軟管,將原廢水由調勻池,抽送至陰井混合排放,其違法行為涉及法令適用。 |
行政函釋 |
326. |
095.11.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95年10月16日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適用案。 |
行政函釋 |
327. |
097.01.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96年7月1日起開始列管之既設事業(營建工地),未於3個月內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且無法於96年12月31日前完工時,是否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
行政函釋 |
328. |
083.10.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公司未能取得工業區管理中心同意不納入污水處理廠證明文件,其申請排放許可證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行政函釋 |
329. |
091.08.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另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事業廢水除逕流廢水外,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並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掩埋場周圍及底部需具備阻水(不透水層)及集水、排水等設施,使外部之雨水等不致流入掩埋場;因此,掩埋場之設計應具備阻絕設施防止外部雨水流入掩埋場,如設有阻絕設施者,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設計,得不包括「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由外側雨水溝無法排出而流入掩埋場內之滲出水」、「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滲入地下而流至掩埋場內之滲出水」部分滲出水 |
行政函釋 |
330. |
083.01.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本案該廢水處理設施如屬共同出資建設、操作營運,則屬共同處理。如屬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設,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僅負擔操作營運費用,則屬委託處理,該委託若所接受之廢(污)水屬同類事業之廢水則屬代理處理行為,非屬代理處理業。 |
行政函釋 |
331. |
088.03.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事業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時,如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要件之規定,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放流管制限值規定,自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之違反。 |
行政函釋 |
332. |
088.05.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五十條(修正後為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係規定事業廢水除逕流廢水外,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既設事業申請雨水與污水分流,於工程技術難以達成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得合流收集處理 |
行政函釋 |
333. |
093.10.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事業廢(污)水採自行排放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本法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 |
行政函釋 |
334. |
084.03.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事業於「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發布或相關規定公告三個月後,始提出之工程計畫,不得適用該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核給工程執行期限 |
行政函釋 |
335. |
089.05.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需符合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始得視為漁牧綜合經營,其魚池放流水依養殖業放流水標準管制 |
行政函釋 |
336. |
086.07.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依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應於放流口設置累計型流量計測設備監測放流水量。事業如因實際狀況無法於放流口設置流量計測設備,而設置於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單元與放流口之間,且無繞流排放之虞者,地方環保機關可依權責視事實認定而准其設置。 |
行政函釋 |
337. |
085.02.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納入污水處理廠之事業廢(污)水除排入污水處理廠外,其餘排放行為,請依本署八十四年二月九日(84)環署水字第六五○九三號函之規定查處。 |
行政函釋 |
338. |
090.05.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高爾夫球場,其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或已開發面積在三公頃以上者,屬本署九十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種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又依同法第七條之規定,事業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且「池塘」依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屬地面水體之一種,故上述事業排放廢水於池塘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339. |
088.07.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貴轄空軍基地指揮部如屬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之規定,事業輸送或貯存之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至污染水體者,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或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者,自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以同法第四十三條處分。 |
行政函釋 |
340. |
088.02.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一、對於事業繞流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者,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執行,處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正,故主管機關於處分公文中不宜逕命其立即改善 |
行政函釋 |
341. |
097.04.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土木及營建混合物廢棄物資源回收處理廠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逕流廢水管理事宜。 |
行政函釋 |
342. |
101.05.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土石方堆(棄)置場設置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所產生廢水之沉砂池,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許可證(文件)是否須試車疑義。 |
行政函釋 |
343. |
095.10.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工業區之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系統委託民營企業管理者水污法之列管對象,是否應以工業區服務中心為列管對象 |
行政函釋 |
344. |
096.10.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工業區內列管事業廢水納管之前處理設施疑義 |
行政函釋 |
345. |
084.02.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工業區內接用污水處理廠之事業,若將部分未接用污水處理廠之廢(污)水經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於雨水下水道或其他承受水體之行為,即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廢(污)水之排放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 |
行政函釋 |
346. |
095.12.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工業區區內事業廢水排入工業區雨水道乙案。 |
行政函釋 |
347. |
085.02.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已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若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水,無論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應予處分。 |
行政函釋 |
348. |
089.02.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並未規定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者,其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需有代理處理廢水之營業項目。惟受託者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前,應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取得排放許可證,並依同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於簽約前或同意納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應辦理受託者排放許可證之變更登記。 |
行政函釋 |
349. |
083.01.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污水下水道系統意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因目前工業區雨水下水道實際有收集、傳運廢污水之實,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之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含污水下水道及雨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
行政函釋 |
350. |
108.05.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108 年 3 月 10 日修正施行前,飼養豬隻 200 頭以上及牛隻之畜牧業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土壤品質、地下水水質監測頻率,請依修正後之監測頻率辦理 |
行政函釋 |
351. |
096.06.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款條文規定。 |
行政函釋 |
352. |
096.03.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加工出口區內事業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相關問題。 |
行政函釋 |
353. |
096.03.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加油站洗車場之廢(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後之廢(污)水回收作為清洗原處理設施系統用途,尚非水污法回收使用規範之範圍 |
行政函釋 |
354. |
096.06.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本署96年3月9日環署水字第0960013747號函(函釋)所述「專管排放」疑義。 |
行政函釋 |
355. |
107.12.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本署已於 107 年 12 月 26 日以環署水字第 1070107147 號公告 |
行政函釋 |
356. |
095.12.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同一廠區內,廠房出租者與廠房承租者共用盥洗設備,其放流口設置規定。 |
行政函釋 |
357. |
095.12.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因應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修訂,有關土石方堆(棄)置場逕流廢水管理之注意事項及過渡期間執行原則。 |
行政函釋 |
358. |
108.07.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 2 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檢測申報時,其污染項目採樣點,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359. |
108.07.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 2 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檢測申報時,其污染項目採樣點,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360. |
097.05.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貯油槽防溢堤設置疑義。 |
行政函釋 |
361. |
097.01.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7條自來水廠緊急排放之放流口規定 |
行政函釋 |
362. |
096.06.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57條及第58條疑義。 |
行政函釋 |
363. |
099.05.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7條第1項之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364. |
097.01.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章廢水回收使用管制規範之補充解釋 |
行政函釋 |
365. |
098.08.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工業區內事業其作業廢水溢流至廠區內之雨水道,惟尚未排出至廠區外之工業區專用雨水下水道系統,其裁處之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366. |
097.11.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工業區內納管事業利用雨水溝繞流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行政函釋 |
367. |
099.04.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工廠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執行停電,是否得對其依環保法令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之廢水處理場(廠)停電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368. |
108.07.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2 項申請免檢測低於方法偵測極限之水質項目規定,其檢測當日廢(污)水產生量應符合同辦法第 83 條檢測之操作條件 |
行政函釋 |
369. |
108.08.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370. |
099.06.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回收水水質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0條規定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371. |
108.12.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 測極限值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2 項申 請免檢測申報之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372. |
098.10.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事業放流水表上方管線脫落致放流水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是否構成繞流排放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373. |
108.07.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事業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環境冷卻設備及機台附屬設施(LocalScrubber),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
行政函釋 |
374. |
099.08.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事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處停工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處理之適法疑義 |
行政函釋 |
375. |
102.07.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事業廢水之採樣方式及採樣平台之設置規定,補充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376. |
100.11.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函請釋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疑義 |
行政函釋 |
377. |
098.01.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納管事業因停電事件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378. |
099.10.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高爾夫球場部分廢水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聯接使用,得否解除水污染防治列管 |
行政函釋 |
379. |
099.07.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清洗或灑水道路過程所產生之污水流入水溝,是否屬繞流排放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380. |
096.06.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逕流廢水之許可申請及相關管理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381. |
091.08.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基本資料摘要欄,規定需檢具開發單位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乙節,考量政府機關首長為負責人時,基於行政體系已有明確身分認證機制,足資識別,同意以機關關防或印信加蓋於開發單位負責人姓名欄處者,免予檢具身分證影本。 |
行政函釋 |
382. |
106.09.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規模之營建工地,如未有逕流廢水產生,是否須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行政函釋 |
383. |
098.08.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違章工廠申請許可換發時無法提出工廠登記證,應如何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384. |
098.10.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廢水回收使用管制規範疑義 |
行政函釋 |
385. |
105.04.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內事業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方式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386. |
084.10.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理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處理前」係指廢(污)水未經有學理依據之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管制限值前。 |
行政函釋 |
387. |
095.08.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疑義。 |
行政函釋 |
388. |
097.06.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因溢流並經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且排放之廢污水符合放流水標準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該辦法)第2條第12款規定。 |
行政函釋 |
389. |
086.09.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依法所設置之雨水或生活污水放流口,無需設置累計型流量計 |
行政函釋 |
390. |
095.05.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污)水 |
行政函釋 |
391. |
105.05.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廢(污)水處理設施部分設備故障維(待)修,致水污染防治措施與原核准之許可內容不符,向主管機關報備,其管理與裁處之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392. |
102.05.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文件)時,應否檢附農田水利會之同意文件 |
行政函釋 |
393. |
097.05.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放流口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故障時,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
行政函釋 |
394. |
096.12.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員工人數達50人以上之生活污水排放,須裝設累計型流量計疑義案。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事業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分開排放者,其污水之管理方式及流量計設置規定,本署將另案解釋明令優先管制對象及原則。 |
行政函釋 |
395. |
086.12.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專排雨水(僅指逕流廢水)之排放口應依法設置放流口,並設置告示牌;另生活污水放流口告示牌之設置,水污染防治法並未明確規範,故尚無須設置。 |
行政函釋 |
396. |
097.03.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專管繞流排放,於開具限期改善通知書前已完成改善,可否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397. |
094.02.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第1次因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依法應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但在開立處分書之際,再次稽查發現繞流排放且情節重大,依法命停工,因停工之復工條件已包含繞流排放之改善,因此限期改善已無實益。 |
行政函釋 |
398. |
097.03.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進流水設置獨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事宜 |
行政函釋 |
399. |
096.02.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或第6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400. |
095.05.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製程單元產生之排放水,未經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前即直接回收使用,是否適用廢(污)水回收使用規定。 |
行政函釋 |
401. |
088.08.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非屬廢污水處理設施之一部分,自不適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故障報備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402. |
096.02.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及57條處理 |
行政函釋 |
403. |
108.11.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依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檢附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補充規定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404. |
105.03.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4項規定釋示案。 |
行政函釋 |
405. |
105.03.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函詢2個事業以共同排放管線沿灌溉渠道採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其放流口設置認定之釋示案。 |
行政函釋 |
406. |
105.05.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1第4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許可及檢測申報資料保密要件判定釋示案。 |
行政函釋 |
407. |
105.05.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應依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 |
行政函釋 |
408. |
096.03.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受雇之承包商於施工期間造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是否需受水污法處分案。 |
行政函釋 |
409. |
098.09.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7條疑慮 |
行政函釋 |
410. |
100.08.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基本資料摘要填寫問題 |
行政函釋 |
411. |
105.04.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市場污水處理場是否需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12. |
104.12.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工業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尚未核准,已取得工業區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證明並排放廢水納管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行政函釋 |
413. |
099.07.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14. |
105.04.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可否改設置水質水量自動連線傳輸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替代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15. |
099.07.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 |
行政函釋 |
416. |
100.05.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事業冷卻水塔用於降溫循環之冷卻水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定義之「事業廢水」乙案 |
行政函釋 |
417. |
101.08.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事業獨立專用電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讀數與其每日操作紀錄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418. |
099.09.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定期檢測申報,因無檢測設備是否可委用代操作公司檢測原水並出具檢測報告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19. |
105.04.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貴公司○○廠是否需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20. |
106.08.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421. |
094.06.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稱「操作期間」係指為何 |
行政函釋 |
422. |
107.09.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增加施灌農地,於原核准農地周界 3 公里範圍內,因涉施灌量及施灌面積增加,其沼液、沼渣之檢測及地下水之監測是否免重新辦理 |
行政函釋 |
423. |
108.05.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水措行為(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其檢測頻率為半年一次 |
行政函釋 |
424. |
105.04.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柏油貯槽設施是否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設置防溢堤申請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25. |
108.05.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為 108 年 3 月 10 日修正施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事業新增自由有效餘氯、錫之應檢測申報項目,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擴展期間,量能不足,無法於當期執行檢測申報,及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之檢測頻率相關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426. |
102.05.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為杜絕違法稀釋,如查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疑似稀釋行為,請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增加檢測申報導電度項目 |
行政函釋 |
427. |
096.04.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員工生活污水及逕流廢水管理之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428. |
105.03.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畜牧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規定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涉及「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疑義。 |
行政函釋 |
429. |
097.04.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畜牧業者陳情水量計測設施設置有困難,主管機關認定疑慮 |
行政函釋 |
430. |
107.01.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及水產養殖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排放量之登載及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431. |
107.10.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畜牧業產生之廢(污)水全量委託他人處理者,是否需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畜牧業受託處理廢(污)水者,其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水量計算方式 |
行政函釋 |
432. |
096.04.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納管事業因污水下水道系統堵塞造成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433. |
095.07.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繞流排放,排放水是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
行政函釋 |
434. |
095.12.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規定之補充說明。 |
行政函釋 |
435. |
096.04.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逕流廢水回收使用之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436. |
097.03.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換發或新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是否要設置生活污水告示牌 |
行政函釋 |
437. |
105.04.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貴局函詢「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道路工程、管線工程及拆除工程,申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釋示案。 |
行政函釋 |
438. |
097.01.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集水井是否為貯留設施乙案 |
行政函釋 |
439. |
094.11.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疑義 |
行政函釋 |
440. |
108.04.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飼養豬隻 200 頭以上或牛隻之畜牧業,屬新設且尚未飼養者,經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作為全量農地肥分使用,其沼液、沼渣品質檢測報告及應變規定 |
行政函釋 |
441. |
095.12.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廢(污)水回收使用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設置原則。 |
行政函釋 |
442. |
095.05.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廢(污)水回收使用申請,因應「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修正,其受理申請、審核方式。 |
行政函釋 |
443. |
096.01.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廢(污)水委託處理及回收使用判定原則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444. |
097.01.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廢水處理設施獨立水表是否進出流皆需設置案。 |
行政函釋 |
445. |
096.04.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廢棄物掩埋場是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
行政函釋 |
446. |
096.04.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廠區部分樓層或空間轉租予其他事業進行生產營運,該承租與出租事業廢(污)水處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規定。 |
行政函釋 |
447. |
096.11.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於廠內設罝地上油品貯存設施之相關管制疑義 |
行政函釋 |
448. |
094.08.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行政函釋 |
449. |
094.09.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營建工地及土石方堆(棄)置場之管制方式說明 |
行政函釋 |
450. |
096.04.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環保機關於事業放流池採樣,其水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可否處分疑義 |
行政函釋 |
451. |
084.05.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關於生活污水若與作業、洩放、未接觸冷卻水、逕流等廢水完全分流收集者,則不屬事業廢水。若未完全分流收集則合併於事業廢水量中計算。 |
行政函釋 |
452. |
106.10.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所詢營建工地未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處分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453. |
105.06.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8條之1)「○○○○○隧道興建計畫」是否需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54. |
105.06.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8條之1)貯留許可申請之水量計測設施裝設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是否不應處理RO純水設施廢水及未接觸冷卻水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55. |
097.02.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0條)○公司違反水污法「回收使用」規定案。 |
行政函釋 |
456. |
095.12.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1條)有關地下水整治是否需申請排放許可證及設置專責人員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457. |
097.06.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1條)事業委託代操作者操作其廢(污)水處理設施,專責人員設置疑義。 |
行政函釋 |
458. |
097.03.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1條)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及申報廢水排放許可證相關問題 |
行政函釋 |
459. |
096.05.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之設置原則之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460. |
105.08.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2條)事業廢水經處理後部分回收使用,各股廢水性質相近,其原廢水水量計測設施設置釋疑。 |
行政函釋 |
461. |
096.09.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2條)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須裝設水質自動監測設施疑義 |
行政函釋 |
462. |
094.03.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4條)一、事業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委託處理,及第二十九條回收使用廢(污)水之規範 |
行政函釋 |
463. |
096.10.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30條)無處理設備之養殖池,採樣得否於魚池逕行採樣疑義 |
行政函釋 |
464. |
097.05.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32條)游泳池廢水回收作為澆灌用水,應符合之水質標準案 |
行政函釋 |
465. |
096.12.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46條)繞流排放廢(污)水之相關處分疑義 |
行政函釋 |
466. |
102.06.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63條)關查獲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命停工(業)或於限期改善期間自報停工(業)者之復工(業),請依說明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467. |
105.07.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事業於試車期間倘經查獲廢(污)水未依試車計畫書登載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流程處理及登載之放流口排放,且放流水經檢測逾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法條之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468. |
105.01.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469. |
105.04.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繞流排放行為之處分方式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70. |
105.09.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及第2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及第20條第1項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471. |
108.01.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第31條)有關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 施對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涉及變造監測數據、紀錄值或監視影像 之處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472. |
107.04.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疑義 |
行政函釋 |
473. |
094.11.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排入雨水下水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函釋 |
474. |
097.01.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工業區內納管工廠部分廢水未完全收集而排放於工業區雨水道,是否應立即處分案 |
行政函釋 |
475. |
099.02.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所所詢工業區內事業以桶裝、槽車方式運送廢(污)水之水污染防治管理 |
行政函釋 |
476. |
089.06.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符合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將畜牧業之廢水排放至魚池,不適用土壤處理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藉由魚池之生物作用淨化畜牧廢水之廢污 |
行政函釋 |
477. |
091.05.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
行政函釋 |
478. |
100.09.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工業區區內事業產生之廢水委託區內另ㄧ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處理,應申請水措計畫或貯留許可一案 |
行政函釋 |
479. |
105.07.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工廠申請許可變更,因新增製程產生之兩股廢水採貯留後委託處理,新增貯留設施,原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水質水量不變,是否須辦理功能測試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80. |
105.07.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工廠申請許可變更,因新增製程產生之兩股廢水採貯留後委託處理,新增貯留設施,原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水質水量不變,是否須辦理功能測試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481. |
085.10.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事業廢水經過廢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後回收貯存使用,不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貯留行為 |
行政函釋 |
482. |
091.05.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貯留係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其傾倒或水流流出為不連續,而實際最長之傾倒或流出間隔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如砂石碎解洗選廠所設置之土坑或混凝土結構為廢水處理設施並具處理之功能,則不屬於貯留之行為 |
行政函釋 |
483. |
105.04.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所詢列管事業未取得貯留許可貯留廢(污)水,經貴局命停工後,倘製程廢水依法委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是否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484. |
094.08.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22條、第23條)放許可案件申請審查,尚涉及廢水處理質量平衡、技師簽證事宜 |
行政函釋 |
485. |
105.11.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 重申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人及核定專責人員設置日前3年內取 |
行政函釋 |
486. |
087.10.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祇要有廢(污)水產生,無論自行處理或委託處理,均需妥善管理其廢(污)水之產生、處理、回收、排放等事宜 |
行政函釋 |
487. |
082.02.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廢水係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
行政函釋 |
488. |
085.11.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一、依本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或每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且含有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
行政函釋 |
489. |
078.07.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中廢水處理(專任)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應由事業廢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申請人取得實務經驗之事業開具,其中應說明(專任)廢水處理實務經驗之具體事實及起迄年月,並加蓋事業戳章及負責人印章,如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除不授予資格證書或撤銷資格證書,並得依法究辦 |
行政函釋 |
490. |
100.02.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適用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491. |
104.10.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有關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適用法條疑義一案 |
行政函釋 |
492. |
105.09.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有關貴府核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及代理人設置並註銷原專責人員之設置登記一案 |
行政函釋 |
493. |
097.04.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事業因故停工,其停工期間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管制疑義 |
行政函釋 |
494. |
098.08.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事業因無製程廢水產生,廢水處理僅處理逕流廢水,申請註銷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乙案 |
行政函釋 |
495. |
082.09.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之目的,係專責協助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廢污水處理、操作、維護、記錄、申報、改良及其他相關工作,各開業技師既然於技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如何得以專責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免事業因此而影響其廢(污)水處理之正常運作,故開業技師不得受僱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
行政函釋 |
496. |
086.10.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查下水道法相關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所稱新開發社區係指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
行政函釋 |
497. |
096.08.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執法疑義 |
行政函釋 |
498. |
094.12.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醫院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
行政函釋 |
499. |
080.11.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48條)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
行政函釋 |
500. |
105.11.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6條第1項本文及但書第2 |
行政函釋 |
501. |
105.11.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申報期間屆滿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列管之事業,解除列管前之申報管理事宜 |
行政函釋 |
502. |
085.03.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一、工業區內未將廢(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之事業,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申報相關紀錄 |
行政函釋 |
503. |
084.10.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一、本署業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以環署水字第五○七七七號公告,並自八十四年十月一日施行,貴轄領有排放許可者應轉知辦理 |
行政函釋 |
504. |
091.06.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一、未領有排放許可證之事業,依水污染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仍應定期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及用電紀錄,其申報頻率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予以申報,其申報起始日宜由主管機關通知其申報之日起算 |
行政函釋 |
505. |
083.07.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一、依「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檢測申報規定」第四、8項及「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理」第七條的精神,對於事業引用各種水源作為一次性非接觸性冷卻水時,此放流水的功能測試作業得取單一水樣化驗監測溫度、氫離子濃度指數及餘氯三項(若不取海水為接觸性冷卻水時,得不測餘氯) |
行政函釋 |
506. |
108.03.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於108年3月8日修正發布,已調整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為簡政便民,就108年4月底申報業者可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請儘速通知及協助轄內108年7月起申報業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及因應 |
行政函釋 |
507. |
082.02.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因大腸菌類(膜以濾法檢測認可之檢測機構不足,畜牧業、醫院、醫事檢驗院(所)依本署「加強事業水污染管制計畫」補充規定,申報功能測試檢測紀錄報告時,可暫免申報大腸菌類水質測定項目 |
行政函釋 |
508. |
102.02.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地方主管機關可否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要求事業增加檢測申報項目一案 |
行政函釋 |
509. |
098.06.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有關「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所列物質之檢測認定原則 |
行政函釋 |
510. |
090.07.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有關本署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七)環署水字第○○七一八○五號公告「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申報作業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二項略以「申報應於達到申報期間屆滿之十五日內提出」,其十五日之計算包含第十五日當日 |
行政函釋 |
511. |
096.08.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有關廢水回收至製程使用之回收使用水質、水量,是否須檢測申報 |
行政函釋 |
512. |
082.02.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申報,包括申報功能測試檢測紀錄報告 |
行政函釋 |
513. |
096.04.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事業於接近申報期間後期時,恰無訂單未生產未能進行水質檢測之定檢申報疑義 |
行政函釋 |
514. |
084.11.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事業單位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申報之放流水水質水量檢測紀錄,除該法及其相關子法另有規定外,若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宜逕據以違反該法第七條規定處分 |
行政函釋 |
515. |
100.04.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所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原廢(污)水水量申報,得否以當日放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推算乙案 |
行政函釋 |
516. |
096.12.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處理學校污水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水質水量檢驗等之申報頻率 |
行政函釋 |
517. |
095.02.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所涉功能測試水質項目疑義 |
行政函釋 |
518. |
080.10.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所稱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其關於水質、水量之檢測,應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污)水檢驗測定機構為之 |
行政函釋 |
519. |
087.03.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公司或公司之關係企業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所為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水質水量或廢棄物類之檢測業務,得由該公司或該公司關係企業所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
行政函釋 |
520. |
087.03.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若公司之公司執照營業項目已登記水質檢測、空氣採樣等項,日後取得本署檢測機構許可證時,即可依許可之檢測類別及項目執行環境檢測定業務 |
行政函釋 |
521. |
097.10.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重申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法所為之水質水量檢驗測定,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
行政函釋 |
522. |
097.05.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區內廠商委請○○中心檢驗室代檢驗原廢水水質,得否作為向主管機關定檢申報之檢附資料案 |
行政函釋 |
523. |
094.03.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4條)一、事業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委託處理,及第二十九條回收使用廢(污)水之規範,區分如下:(一)達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應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524. |
097.05.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相關疑義 |
行政函釋 |
525. |
097.01.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工廠所轄廠外建築物,是否需增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案 |
行政函釋 |
526. |
095.01.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5條)採用高效能曝氣攪拌技術之社區是否應每年度定期管理及清理 |
行政函釋 |
527. |
088.01.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一、依內政部83.07.13內地字第八三○八七○○號函釋有關高雄港區行政管轄權疑義,在行政區劃分上無「港區」之行政層級建置,港區除有關商港業務歸台灣省政府所屬之港務局管理外,其他事項均依其所在行政區域之管轄政府及所屬各局處組織規程掌理事項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528. |
095.08.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529. |
106.08.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所詢是否得委託環保局執行跨縣市列管事業之查證工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530. |
096.01.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社區或社區巡守隊可否為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查證工作之對象 |
行政函釋 |
531. |
096.10.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雨後3天內暫緩執行工業區雨水下水道排放口稽查乙案,雨水下水道之滲水或排水污染情形查核,為環保局主管權責,未有降雨時或雨後免查規定,雨後仍應執行雨水下水道排放情形稽查,但宜考量是否為水溝積水造成之滲流 |
行政函釋 |
532. |
095.05.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環保人員稽查時,事業未能及時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期間用藥量之按次紀錄及每月統計紀錄資料疑義 |
行政函釋 |
533. |
084.12.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所指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負責人係指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 |
行政函釋 |
534. |
098.08.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有關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處分之執行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535. |
103.01.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第73條)函釋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情節嚴重及第73條各款情節重大命其停工之適用要件,請貴府依所釋內容落實環境執法 |
行政函釋 |
536. |
094.11.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疑義釋示 |
行政函釋 |
537. |
106.02.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有關原物料、藥品疏漏之處分方式,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538. |
095.03.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事業抽取地下水作為製程用水溢流至雨水溝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是否屬事業於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
行政函釋 |
539. |
087.02.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29條、第30條)參考現行環境保護法令相關油污染事件發生後依其情節可適用之法規 |
行政函釋 |
540. |
096.08.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30條)「廢水」或「原料」洩漏涉及違反法規之適用乙案 |
行政函釋 |
541. |
105.07.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OOO函詢該處辦理路面整修(養護)工程…」是否須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疑義。 |
行政函釋 |
542. |
095.03.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餐飲業」之廢(污)水產生量可否以用水量並依研究報告或援引尚未公告之草案推估,並據以處分 |
行政函釋 |
543. |
094.11.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鍋爐水」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之廢(污)水 |
行政函釋 |
544. |
096.06.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公司所屬高爾夫練習區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疑義 |
行政函釋 |
545. |
096.10.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企業社作業流程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所稱事業 |
行政函釋 |
546. |
096.06.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公司之超級市場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乙節 |
行政函釋 |
547. |
088.05.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一、大樓內之事業,其種類、範圍及規模如達本署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事業別,以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列管之。同時如該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所排放未與各類廢水接觸之生活污水,則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如大樓內之事業其廢水未達列管之標準,則其排放之廢水或污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
行政函釋 |
548. |
089.12.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環署水字第○○六八六四一號函,有關既設畜牧業因囿於土地相關法規之研修,無法立即取得土地依法可作畜牧設施同意文件,導致無法依畜牧法核發牧場登記證書,並由各縣市政府予以列冊專案審核者,可檢具「縣市政府列管名冊或申請人已提出畜牧場登記之收文證明」之辦理方式,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局)提供經其『列冊專案審核』者為之 |
行政函釋 |
549. |
088.05.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一、安養院或養護中心基本上係屬長期照護性質,與醫療機構所具之醫療行為有所不同,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事業 |
行政函釋 |
550. |
083.06.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係以事業從事之生產作業或服務之行為來規範,非僅以工廠登記證內所登載之業別為依據 |
行政函釋 |
551. |
090.12.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一、有關金屬表面處理業所產生電鍍等製程高濃度廢水,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下 |
行政函釋 |
552. |
082.08.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一、依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工業區之下水道係屬專用下水道,該專用下水道由各開發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定義,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為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 |
行政函釋 |
553. |
080.01.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一、按下水道法第八條明訂工業區應設專用下水道,又下水道法公布前各公、私工業區已設置之下水道適用下水道法之規定,為內政部七十年二月十四日臺( 78 )內營字第六七二九○號函明定。故工業區已設置下水道系統,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所稱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
行政函釋 |
554. |
105.06.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列管之污染場址中污染土壤臨時性堆置行為,其涉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辦理方式疑義 |
行政函釋 |
555. |
095.11.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工業區內冷凍烤鰻加工廠斗池排放水是否屬作業廢水案 |
行政函釋 |
556. |
097.03.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工業區內執行洗掃街產生之廢水,流入雨水下水道,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行政函釋 |
557. |
096.06.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工業區稽查管制疑義 |
行政函釋 |
558. |
082.08.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工廠從事紙箱印刷與製造屬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製版業 |
行政函釋 |
559. |
105.07.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引用自來水為水源之RO逆滲透加水站,其過濾後剩餘濃縮廢水,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之事業廢水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560. |
095.05.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木材工業涉及水污染之管理事宜 |
行政函釋 |
561. |
095.08.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以自來水降低液化石油(LPG)儲槽溫度,冷卻後所產生之廢水,符合該法所稱作業廢水 |
行政函釋 |
562. |
096.06.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玻璃業」與「其他工業」中「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適用區別 |
行政函釋 |
563. |
105.05.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自來水廠,其淨水程序之水處理單元非本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廢(污)水處理設施釋示。 |
行政函釋 |
564. |
108.09.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無產生廢水,經解除列管後,場內貯存原 物料、藥品疏漏水體,其管理與裁處方式之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565. |
095.02.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規之主管機關法律意見 |
行政函釋 |
566. |
096.01.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餐飲業及觀光飯店作業環境面積疑義 |
行政函釋 |
567. |
095.04.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餐飲業作業環境面積範圍判定 |
行政函釋 |
568. |
094.11.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庫淤積物(含原水)經浚渫船抽送至沉澱池沉澱後之放流水,屬水污染防治法所述何種放流水 |
行政函釋 |
569. |
088.07.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牛仔褲成品以雙氧水漂白之程序,屬「洗染」之一種 |
行政函釋 |
570. |
097.06.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加油站附設洗車場申請解除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之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571. |
089.05.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加油站業附設自動洗車設施,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洗車場,業者既有設置、營運之事實,仍應依法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利登記,俾憑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之申請、核發 |
行政函釋 |
572. |
096.03.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本署公告之「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是否含「集合式住宅」之適用 |
行政函釋 |
573. |
084.05.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石化品儲槽目前尚未指定公告為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惟若該儲槽為某事業所有,位於該事業作業環境內,因沖洗地面所排放之廢水,主管機關可依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處理 |
行政函釋 |
574. |
088.04.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安養院屬長期照護機構者,其附設之診所未設置超過二十床之病床且其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未超過二十立方公尺者,不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中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其管制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標準 |
行政函釋 |
575. |
098.05.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畜牧業飼養頭數之認定疑義案 |
行政函釋 |
576. |
098.07.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廠區內地下湧泉」之管理方式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577. |
097.01.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設置沉砂池之管制原則 |
行政函釋 |
578. |
098.11.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疑義 |
行政函釋 |
579. |
104.11.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血液透析病床19床及觀察病床1床之診所,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定義之事業 |
行政函釋 |
580. |
098.08.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事業冷凝水是否屬事業廢水及其執行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581. |
097.07.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事業設計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認定及管理補充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582. |
098.05.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事業鍋爐蒸氣安全裝置(疏水閥)所產生之蒸氣水,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廢水,及其管理方式之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583. |
099.03.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洗衣業」認定乙案 |
行政函釋 |
584. |
098.09.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函詢禽畜糞堆肥再利用廠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事業,及可否依該法告發處分乙案 |
行政函釋 |
585. |
098.09.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函詢黏油槽貯存之油品-快乾塗料柏油,是否需設置防溢堤乙案 |
行政函釋 |
586. |
098.10.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氣體鋼瓶水壓試驗加工充填氣體之事業別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587. |
099.02.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從事採取海域砂石行為,水污染防治許可審理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588. |
099.03.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詢問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之屠宰業認定乙案 |
行政函釋 |
589. |
108.11.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認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590. |
099.09.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稽查事業放流水是否能於放流槽採樣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591. |
098.04.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有關營建工地內有土石方堆置,堆置總面積或總體積達「土石方堆(棄)置場」事業管制定義之管制方式 |
行政函釋 |
592. |
097.08.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事業因廢(污)水繞流排放,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要求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是否俟訴願結果再執行及相關賠償問題,及有關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乙節 |
行政函釋 |
593. |
086.10.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各種設施。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者,包括依下水道法及其相關規定,應建設專用下水道之新社區、工業區或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據此依「下水道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明定之「新開發工業區」,於現階段水污染防治法之管制,歸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 |
行政函釋 |
594. |
090.08.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依水污染防治法九十年二月六日(九○)環署水字第○○○七五九三號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該醫院、醫事機構定義為:「醫院、醫事檢驗所、捐血中心及其他醫事機構。但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及酚類濃度低於放流水標準,且設計及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或病床數二十床以下者除外」。爰此,醫院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及酚類濃度低於放流水標準,且病床數為二十床以下者(含二十床)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醫院、醫事機構 |
行政函釋 |
595. |
091.11.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定義及分類,查紡織業係指從事纖維之紡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本案不織布之工廠,依所附製程為從事纖維的開棉、清棉、梳棉、拍壓抽風、捲取或氣成流網、捲取,其以纖維製成織品之程序尚屬「紡織業」之適用 |
行政函釋 |
596. |
099.10.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函詢「道路一級工程(AC路面刨除鋪設工程)」是否須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乙案 |
行政函釋 |
597. |
104.12.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函詢伸線製程所屬之事業定義管制疑義一案 |
行政函釋 |
598. |
099.07.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所詢貯油場油品貯存設施設置防溢堤圈圍容量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599. |
096.04.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下停車場及車道所截流水,應為雨水或污水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600. |
096.10.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金屬加工廠作業流程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事業乙案 |
行政函釋 |
601. |
082.07.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宣棉紙製造業如其製程以手工抄紙者,非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 |
行政函釋 |
602. |
095.05.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洗腎中心及僅具轉運功能之廢棄物清除業,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603. |
096.05.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屬水族館,依水污染防治法管制疑義 |
行政函釋 |
604. |
089.09.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畜牧業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每頭豬三十公升認定,惟有特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個案資料之實際情況,對現場實際量測查核後認定之 |
行政函釋 |
605. |
097.05.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修正,相關作業補充如說明 |
行政函釋 |
606. |
095.01.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 |
行政函釋 |
607. |
088.12.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現行水污染之管制系統係以事業為主體並給予管制編號,事業如有二種以上不同部門分屬不同業別,建請以其放流水標準較嚴之業別或污染量較大之業別與以管制,惟廠方已確實劃分各業別廢水之排放系統,則可於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依不同製程、不同處理單元、不同放流口等事實予以載明,以依各業別之排放標準分別適用;致其審查費、證書費,專責人員之設置等依事業為主體辦理之 |
行政函釋 |
608. |
104.12.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貴轄日煙國際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煙草製造業,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食品製造業。 |
行政函釋 |
609. |
096.09.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超級市場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列管事業對象 |
行政函釋 |
610. |
096.09.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飼養種豬場豬隻頭數之計算疑義 |
行政函釋 |
611. |
104.11.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
行政函釋 |
612. |
097.03.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辦理「湖庫長期清淤工程」作業,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列制事業 |
行政函釋 |
613. |
081.12.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餐盒食品工廠屬放流水標準之食品業,應納入水污染防治法管制 |
行政函釋 |
614. |
095.10.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關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615. |
096.07.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釋示熱浸洗程序之「表面清洗」 |
行政函釋 |
616. |
095.12.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3條)「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服務區」是否屬水污法列管事業 |
行政函釋 |
617. |
098.10.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3條)有關○○公司函詢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規模認定相關事宜乙案,請依說明原則,進行現場查核認定並逕復該公司 |
行政函釋 |
618. |
097.05.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4條)○事業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及需否取得排放許可案 |
行政函釋 |
619. |
105.02.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4條)所詢既設診所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營業規模後規模達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是否應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案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620. |
096.07.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4條、第18條、第21條)預拌混凝土業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相關疑義 |
行政函釋 |
621. |
099.07.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8條)所詢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是否須辦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檢測申報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622. |
096.09.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9條)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疑義 |
行政函釋 |
623. |
098.10.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1條)有關函詢土石方堆(棄)置場廢水產生量之計算、專責人員設置及作業面積認定乙案 |
行政函釋 |
624. |
102.06.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畜牧場飼養家禽,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疑義案 |
行政函釋 |
625. |
097.01.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一、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現行事業或整治工程若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範之事業(含營建工程)定義,則屬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列管事業,其工程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之行為需符合水污法第7條所定之放流水標準及相關規定 |
行政函釋 |
626. |
082.03.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一、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主管機關得依左列原則認定:(一)使用含有公告禁止使用之毒性化學物質之農藥或肥料者 |
行政函釋 |
627. |
083.08.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之「垃圾」係指廢棄物清理法中一般廢棄物之垃圾;所稱之「其他污染物」係指垃圾、水肥等列舉污染物以外,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四款污染物定義,經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或公告者 |
行政函釋 |
628. |
085.12.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有關未符事業定義之行業排放廢(污)水之管制,建議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視水污染管制之需要,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公告管制之 |
行政函釋 |
629. |
098.07.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有關自然湧出之泥漿是否為污染物,及得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處分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630. |
082.10.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有關輸油管線漏油事件處理原則 |
行政函釋 |
631. |
081.08.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為維護水體之潔淨,於發現水質水量保護區域水污染管制區內之禽、畜飼養場污染水源,而飼主不明者,建議各級環保主管機關依左列程序辦理 |
行政函釋 |
632. |
094.06.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淨水場前處理設備淤泥處理適法性 |
行政函釋 |
633. |
080.03.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港區內擱淺之待解船體,港務單位遲未處置者,雖無相關環保管制法令可資適用,惟發生地點屬高雄港務局管轄,自得依商港法第十六條等之規定由港務單位依職權管制或代為執行 |
行政函釋 |
634. |
096.10.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無處理設備之養殖池,採樣得否於魚池逕行採樣疑義 |
行政函釋 |
635. |
107.04.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運輸車輛因交通意外翻覆,造成酸鹼廢液污染至地面水體,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636. |
095.04.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處分對象及採樣時機 |
行政函釋 |
637. |
083.01.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左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一、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 |
行政函釋 |
638. |
090.04.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非事業機構產生之糞尿利用為肥料者,應依「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639. |
095.04.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640. |
098.04.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未經核准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其裁罰準則(D)排放廢(污)水於農地者,農地的認定方式 |
行政函釋 |
641. |
094.09.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後回收澆灌花木,其適用水質標準為何 |
行政函釋 |
642. |
101.01.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畜牧廢水澆灌農地使用,涉及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疑義一案 |
行政函釋 |
643. |
095.11.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所規範之對象,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之「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為「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或動力機械等加注汽油、柴油之事業」,其定義已涵蓋使用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與柴油之「自用加儲油設施」、「漁船加油站」、「航空站」等事業 |
行政函釋 |
644. |
096.12.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之立法目的,係以規範設置防止污染及監測設施之污染預防前端管理,避免埋設於地下之儲槽系統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
行政函釋 |
645. |
094.03.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 |
行政函釋 |
646. |
097.01.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同法第33條第1項公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之規定,係指以「地下儲槽」貯存「汽、柴油」之事業 |
行政函釋 |
647. |
094.02.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加油站業屬本署指定公告事業範圍,故於取得籌建許可及建築執照後,於辦理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第一階段審核中提送「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計晝書」審查時,應一併檢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機關辦理備查事宜 |
行政函釋 |
648. |
095.08.09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有關「二次阻隔層」之定義,係指在儲槽或管線之周圍環境設置一個阻隔層,可有效將洩漏物控制於此阻隔範圍內,並利進行滲漏監測及防止洩漏物污染阻隔層外之土壤及地下水環境 |
行政函釋 |
649. |
095.12.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7條所稱之「轉換用途」,係指「地下儲槽」所貯存之物質,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所公告指定之物質「汽油」與「柴油」 |
行政函釋 |
650. |
096.07.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651. |
096.01.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其中之一為之,本署95年11月23日環署土字第0950092247號函業函復台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另95年12月5日環署土字第0950095006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同時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諒達) |
行政函釋 |
652. |
096.01.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有關新設加油站籌建之二階段申辦流程,本署為便利地下儲槽系統籌建者提送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審查資料及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於92年3月6日環署水字第0920016506號函訂頒「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審查及監測紀錄表填寫說明」,訂有審查項目及流程 |
行政函釋 |
653. |
094.01.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已設置完成之自用加儲油設施如符合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八日(86)環署水字第41628號公告「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及應設置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中「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之場所」之「加油站」定義者,即應符合該公告規定,並未區分自用或對外營業之行為 |
行政函釋 |
654. |
094.01.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依「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總量平衡量監測紀錄內容係含括第五條之五種監測方式之紀錄 |
行政函釋 |
655. |
096.06.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依本署95年7月4日(95)環署土字第0950051816號令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下儲槽:指貯存汽油、柴油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在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 |
行政函釋 |
656. |
096.07.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依本署95年7月4日(95)環署土字第0950051816號令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下儲槽:指貯存汽油、柴油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 |
行政函釋 |
657. |
096.06.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依本署95年7月4日(95)環署土字第0950051816號令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9條係規定地下儲槽系統配置之『管線』設置二次阻隔層或採用明管或配置吸取式管線,得免依同法第8條規定進行監測及申報監測紀錄 |
行政函釋 |
658. |
095.07.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之「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其中有關「動力機械」之定義,廣義而言動力機械應係指是機械原動機本身、被機械原動機推動才能做事的作業機或由機械原動機和作業機之兩者相連而成的能夠獨立作功的總合性機械,與經濟部能源局「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動力機械』」之定義不同 |
行政函釋 |
659. |
096.05.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有關加油站因將站內不同油槽之相同油品作調整,雖然油品總量不變卻產生個別油槽網路總量管制申報結果異常情形,玆說明如下:(一)業者上網申報「總量進出平衡管制表」時,需依油槽數量分別進行申報,每一個油槽每日均需申報前日存油量、進油量、出油量、當日最終存油量(包括油位、油量),而申報系統本身會自動計算出淨油量(淨油量=前日存油量+進油量-出油量)及當日油量結算(當日油量結算=淨油量-當日最終存油量) |
行政函釋 |
660. |
096.06.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改善期限乙案,本署業於96年5月7日以環署土字第0960032001號函函復台北市加油站公會,並副知各加油站公會與各環保局(諒達),依本署95年7月4日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一年內,就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滲漏之設施…,應符合本辦法法第6條第4款…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661. |
095.11.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有關貴公會建議旨揭事項是否可擇一使用書面申報或網路申報,惟依本署於本(95)年7月4日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事業申報第一項之監測紀錄,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
行政函釋 |
662. |
097.09.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有關貴局會勘所轄○○公司○○加油站之「管線區」及「泵島區」之管線申請免監測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663. |
091.09.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自用加儲油設施如符合本署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八六環署水字第四一六二八號(修正後為九十一年環署水字第○九一○○八七一二九號)「公告地下儲油槽儲存之汽、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即應設置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暨監測設備」,「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直接於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之場所」之「加油站」定義者,即應符合該公告規定,並未區分自用或對外營業之行為 |
行政函釋 |
664. |
095.07.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依本署95年7月4日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僅規定地下儲槽系統配置之『管線』設置二次阻隔層或採用明管或配置吸取式管線並符合相關條件者,得免依同法第8條規定進行監測及申報監測紀錄,惟儲槽區、泵島區仍需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監測及依第15條規定申報監測紀錄及地下儲槽總量進出平衡監測紀錄,故該公司僅管線部分免進行監測及申報監測資料 |
行政函釋 |
665. |
098.06.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所詢有關「加油機底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滲漏設施」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666. |
097.10.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核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既設加油站之地下儲槽系統「更新」之適用範圍與新設加油站之地下儲槽系統採密閉測試監測其報告之適用性,其法令規定補充說明如下:一、既設加油站地下儲槽系統「更新」之適用範圍: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5款之「更新」定義,係指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管線營運設備變更 |
行政函釋 |
667. |
091.10.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新設加油站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第二階段審核)若與計畫書(第一階段審核)提出之設施暨監測設備原設計資料不符時,基於原第一階段規定之精神要旨係為避免施工完成後之勘驗困難,本案業者應具體說明與原經審核設計資料不符之理由,並經現場查核相關設施及設備之功能測試均符合本署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八八)環署水字第○○六二九三一號函「新設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監測設備審查規範及監測紀錄表填表說明」規定之範圍,得據以核備 |
行政函釋 |
668. |
090.05.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如事業明知為不實而仍以已死亡之負責人和已撤銷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申報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資料,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
行政函釋 |
669. |
107.07.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貴局函詢事業上傳水質水量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以下簡稱自動連線監測設施)不實數據,「水污染防治法」對於其處分、改善方式及期限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670. |
090.05.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38條)一、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事業停工,未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程序,而仍未停工之情形,基於法規未明文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爰不宜再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請貴局應確實執行停工之處分 |
行政函釋 |
671. |
088.01.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一、依內政部83.07.13內地字第八三○八七○○號函釋有關高雄港區行政管轄權疑義,在行政區劃分上無「港區」之行政層級建置,港區除有關商港業務歸台灣省政府所屬之港務局管理外,其他事項均依其所在行政區域之管轄政府及所屬各局處組織規程掌理事項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672. |
090.06.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規定者,處行政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排放許可證。處行政罰鍰及停工停業之處分,依違反程度、違反要件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行政手段,與司法院大法官決議釋字第五○三號對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另一違反行為而因相同之處罰種類,從一重處罰達行政目的之「一事不二罰」原則無關 |
行政函釋 |
673. |
088.03.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一、環保法令之限期改善處分經上級機關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依法另為通知限期改善之處分,其期限之起始日期應視其撤銷原因及違反法令事實決定。決定原則如下 |
行政函釋 |
674. |
095.03.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與第18條競合時,是否優先適用同法第40條規定裁處疑義 |
行政函釋 |
675. |
083.05.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本案主管機關應先查明該事業是否已確實依規定改善,且檢具必要文件報請查驗,若經確認已執行前述改善,則處理池崩裂,主管機關應查驗放流水水質,如不合規定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鍰,並通知就破壞部分完成改善之限期,於其改善完成後再進行功能評鑑 |
行政函釋 |
676. |
099.10.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執行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677. |
096.10.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事業放流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處分 |
行政函釋 |
678. |
091.07.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事業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報驗之水質檢驗項目,應以限期改善通知書所記載內容為準,如未記載應儘速補行通知以避免爭議 |
行政函釋 |
679. |
079.07.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養豬場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期間提出停養計畫,依法不能視同改善計畫,自不得暫停處分 |
行政函釋 |
680. |
089.02.14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環保法規所稱「停業」,並不以向主管機關辦理停業登記為限,而係指事實上已停止營業行為而言 |
行政函釋 |
681. |
094.08.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45條、第46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嚴重污染案件之裁罰 |
行政函釋 |
682. |
098.08.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46條)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及第46條之規定,應如何執行裁罰乙案 |
行政函釋 |
683. |
083.11.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42條)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該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處罰鍰者,處分對象應為申報之管理人。又該系統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下水道機構者,已賦有下水道法之管理權責,即該下水道機構即為水污染防治法之管理人,因此,處分對象為下水道機構。但若該系統未申報管理人,且未被指定為下水道機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其處分對象應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人 |
行政函釋 |
684. |
099.02.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有關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未完成裁處程序前,再次違規排放且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方式 |
行政函釋 |
685. |
087.01.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宜依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惟屆期後即可分別予以按次處罰,不必再次限期補正 |
行政函釋 |
686. |
084.05.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仍可按次處罰 |
行政函釋 |
687. |
106.01.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所詢畜牧業經命停工處分後之出清計畫是否得辦理展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688. |
105.03.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48條、第53條)事業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是否應令事業停工或停業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689. |
106.03.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48條及第53條)有關畜牧業者經命停工後之出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690. |
094.09.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7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4款所稱「一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之情節重大情形認定方式 |
行政函釋 |
691. |
099.01.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692. |
086.09.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若未依規定確實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違反法令事實在先,不因其自行申請註銷設置登記在被查獲違規之前或之後而有所變動,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分 |
行政函釋 |
693. |
093.11.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一、本署九十四年度水質保護項目預定補助計畫中,貴局申請補助辦理「臺中縣水污染源稽查管制及許可管制計畫」,計畫內容已將委託辦理污染稽查、暗管查處等相關工作納入,係屬輔助人力及專業支援性質,於執行前應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公告外,且執行時亦宜採工作編組方式辦理。其中相關污染源前置調查工作可委託顧問機構人員辦理,另涉及告發處分相關稽查採樣時,仍應有至少一位貴局稽查人員帶隊辦理,方為有效之處分。至於稽查採樣後,廢(污)水樣品檢測工作,則得委託本署認可檢測機構檢測,以增進作業效率,並減輕貴局所 |
行政函釋 |
694. |
102.05.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第23條)主管機關公告委託專責機構代為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具裁處效力之採樣,應符合之程序及規定 |
行政函釋 |
695. |
088.04.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所檢具之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文件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送達主管機關,方為完成報請查驗手續 |
行政函釋 |
696. |
084.08.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之按日連續處罰,請依本署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82)環署水字第二八九五二號函辦理。並可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加其檢測、紀錄、申報之頻率 |
行政函釋 |
697. |
086.07.28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及暫停日請參照該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
行政函釋 |
698. |
081.07.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中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足以認定之證明文件,不包括鄰長或里長出具之停工、停養或歇業文件 |
行政函釋 |
699. |
089.10.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有關○○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貴法院撤銷處分案,本署就水污染防治法立法原意、法令執行實務及相關規定說明如下,謹請參考 |
行政函釋 |
700. |
089.04.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有關改善完妥之認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之立法意旨,係以事業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始視為完成改善;事業未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依法仍視為未改善完妥而應按日連罰 |
行政函釋 |
701. |
089.09.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有關事業經主管機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中而自報停工作為暫停按日連續處罰,而經稽查發現未確實停工者,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係屬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未符合規定,應自暫停開具處分書日起,再行開具處分書,繼續按日連續處罰。至於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則依違反情節、污染程度等因素由處分機關裁量執行 |
行政函釋 |
702. |
091.12.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事業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不論提報次數,只論最後一次),經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完成改善者,即無按日連續處罰之適用,故無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或暫停 |
行政函釋 |
703. |
089.05.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事業於改善期間自報停工,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報請試車復工而自行繼續生產,屬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應依法執行處分 |
行政函釋 |
704. |
087.02.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即為給予其改善期限,事業應於限期改善期間內,積極辦理改善事項,俾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並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該報請檢驗即已是送達主管機關。於期限內未能完成改善者,其違規行為較限期改善之違規行為更甚,才予以按日連續處罰。該按日連續處罰乃處分其未完成改善,屬行政執行罰,亦應處分至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證實其已改善之日暫停。主管機關對暫停處分之事業應進行查驗,經查驗未符合規定者,即應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處分及暫停處分並無不當,亦無悖法令公平原則 |
行政函釋 |
705. |
089.09.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事業未於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並應依法規定執行按日連續處罰,合先敘明 |
行政函釋 |
706. |
088.05.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事業未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係課以業者主動於完成改善後報請查驗之責,未於期限內報請查驗者,主管機關即得據以按日連續處罰。本案訴願人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查驗,依法視為未完成改善,處分機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於法並無違誤 |
行政函釋 |
707. |
088.09.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按「送達」,依行政程序法所定計有職權送達、自行送達、郵遞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等八種,而同法第四十九條則僅係針對基於法規之申請以郵遞送達方式提出者規定應予扣除在郵期間,合先敘明 |
行政函釋 |
708. |
094.03.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查按日連續處罰為事業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主管機關為達督促義務人實踐改善義務時依法之作為。本署 94 年 2 月 23 日環署水字第 0940014224 號函為強調主管機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之送達程序,不得於義務人改善完成後,始一次函送所有按日連罰處分書給義務人,並非按日連罰時,需另為通知限期改善 |
行政函釋 |
709. |
094.02.23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爾來環保單位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案,某縣市政府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前始送達處分書,造成事業改善期限不足而撤銷處分,摘錄審議理由略以「倘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則以該裁量(指定期限)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適法」,因此主管機關應核給合理改善期限,並注意處分書送達之日期 |
行政函釋 |
710. |
089.11.18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邇來發現部分縣市對於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其執行處分之公文內容,記載「..應於限期屆滿前完成改善,並依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惟所謂「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環保主管機關應明確規定之,以利民眾遵循並作為環保機關查驗違反者改善完成之依據 |
行政函釋 |
711. |
098.02.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有關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疑義 |
行政函釋 |
712. |
085.05.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事業未能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不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法均視為未完成改善 |
行政函釋 |
713. |
082.04.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事業出具之停工、停業文件為該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惟其復工(業)應依該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
行政函釋 |
714. |
082.03.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按日連續處罰起算日請依左列原則辦理 |
行政函釋 |
715. |
099.05.21 |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為按日連續處分,檢驗報告檢出未符合標準之起算日認定疑義 |
行政函釋 |
716. |
089.03.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明定:事業係指「工廠、礦場、...」,貴局所述:同一事業下設數廠區(各有其工廠登記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水污法上述規定,各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區應為個別工廠亦即個別事業,合先敘明 |
行政函釋 |
717. |
096.06.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經查獲以馬達將廢水直接抽排至場外承受水體,其水污染防治法執行處分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718. |
078.01.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事業如二種以上不同部門分屬不同業別,所排放之廢水不易區分為何類業別之廢水時,所排放之廢水應符合法定於流水標準中各相關業別之各項管制項目中較嚴之限值標準;唯如廠方確實劃分各業別廢水之排放系統,則可依各業別之排放標準分別管制 |
行政函釋 |
719. |
086.09.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事業僅生產同一業別產品,如設有多處放流口或排放口,其所排放之廢水同時違反放流水標準,因其廢水之水源相同,故同一時日(同一天)不得因採樣地點及次數不同,而分別予以處分。倘事業生產兩種以上不同業別產品,其多處放流口或排放口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就其不同業別廢水應分別處分。故主管機關引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據以處分時,宜先查明該等排放是否為二種以上不同業別之產品製程所產生者 |
行政函釋 |
720. |
106.02.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所詢數事業共同排放且放流水超過管制標準之裁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21. |
099.09.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 |
行政函釋 |
722. |
083.04.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所稱「改善期限屆滿前」,包含改善期限屆滿當日 |
行政函釋 |
723. |
082.03.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有關事業單位其產生之污泥未妥善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條規定,依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分,且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第五十四條規定檢具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否則將視為未完成改善,其規定之證明文件,係指左情形之一 |
行政函釋 |
724. |
082.06.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事業單位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所為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本案該事業單位雖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檢測,惟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查驗,應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並無違誤 |
行政函釋 |
725. |
093.12.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規定,事業未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三條所為通知改善之限期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惟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之行政處分者,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照計,但依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對人民有利,故不在此限。本案限期改善期間之末日七月二十五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以七月二十五日之次日為期限之末日 |
行政函釋 |
726. |
105.04.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所詢事業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函報主管機關查驗,是否得視為未完成改善而逕行按次裁處,並再次要求限期改善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727. |
088.08.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61條)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
行政函釋 |
728. |
082.06.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61條)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期間依法不得超過九十日,事業提出之改善計畫係備查性質,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 |
行政函釋 |
729. |
080.12.10 |
(水污染防治法第61條)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明定,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並無可申請展延之規定。故養豬場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通知限期改善,其所為之改善,自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完成;本案養豬場擬採停養措施,而以小豬飼養至成豬賣出後不再飼養為由申請展延期限,使上開規定應不予核准 |
行政函釋 |
730. |
095.02.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事業於申請試車或復工(業)期間,如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按次處罰或命停止操作」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731. |
084.01.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一、工業區內事業經當地環保機關命令停工後,若該事業申請接用污水處理廠,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污泥處理改善計畫、事業及污水處理廠之試車、檢測計畫,經由工業區管理單位轉送環保機關申請試車,經審查通過,始得依計畫試車 |
行政函釋 |
732. |
084.04.22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一、事業申請復工(業)期間,應依其試車情形,申報可處理至符合管制標準之廢(污)水產生量,並在該產生量下操作,主管機關並應進行查驗及評鑑 |
行政函釋 |
733. |
087.10.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一、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事業經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或經主管機關命其改善而自報停工者,其試車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者,如試車期限超過三個月,主管機關自不宜核准其復工。經查本案原期限並未超過三個月,至於是否同意該公司展延試車,由主管機關自行認定 |
行政函釋 |
734. |
098.04.29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業)之適用規定 |
行政函釋 |
735. |
099.09.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有關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於命令停工後辦理復工相關事宜 |
行政函釋 |
736. |
098.09.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有關事業經主管機關命停工後之申請試車及復工執行疑義乙案 |
行政函釋 |
737. |
104.10.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有關飼養豬隻超過 200 頭之畜牧業者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經命停工後,出清至 2 0 0 頭以下是否得復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38. |
088.10.2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事業於申請試車或復工後,經環保主管機關之查驗及評鑑不合格,未經核准復工(業)者,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事業應停止操作,並進行改善,且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車;爰此,環保主管機關如對評鑑及查驗結果之不合格者為停工(業)之處分,則不宜再依相同之違反事實處罰 |
行政函釋 |
739. |
105.06.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事業於復工階段辦理試車期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
行政函釋 |
740. |
101.03.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事業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裁處部分停工並廢止其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後續復工及排放許可證申請程序規定 |
行政函釋 |
741. |
107.05.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事業領有排放許可證(文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令停工(業),並撤銷或廢止排放許可證(文件),後續繼續營運許可申請程序之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742. |
099.04.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申請程序鍵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743. |
105.03.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之1、第69條)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下列規定,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本法申報及申請復工(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之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http://ems.epa.gov.tw)後,連結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公開於本署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
行政函釋 |
744. |
090.02.05 |
(水污染防治法第64條)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等對於事業違法處分之程序,係依違反之行為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情節重大之認定原則如附 |
行政函釋 |
745. |
091.01.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4條)一、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二條以上規定之處分方式,本署業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以(九○)環署水字第○○五八二六○號函下達各地方政府,以玆適用;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僅行政罰鍰部分依「一事不二罰」行政原則及違反法條加以從重裁處,除行政罰鍰外,基於違反事實不同,各法條課以違反者不同之改善義務及後續監督處分,並不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仍應依所違反之各法條規定,分別處以合理之改善期限(可依違反事實核給不同之改善期限)及改善義務,如於改善期限內未完成改善,仍依各該違反規定予以按日連續處罰或按次處罰 |
行政函釋 |
746. |
089.04.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4條)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名稱或主體,係依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書名稱加以列管;且管制主體分為法人與非法人二種,其係非法人者,可對負責之自然人執行,如係法人者(無論係公司組織之法人或非公司組織之法人),在清算終結前,於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仍可對該法人執行,因此,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但領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時,其違反對象如係屬法人者,仍以法人為處分主體 |
行政函釋 |
747. |
082.05.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64條)本案受處分人係屬個人,且已於處分前死亡,行政處分之主體於處分前即已不存在,該處分應予撤銷 |
行政函釋 |
748. |
089.08.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64條)有關「(機關)執行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處分書」之受處分人欄位填列原則 |
行政函釋 |
749. |
081.12.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65條)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係於破產宣告後繼續營業,因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遭貴局處分,應以破產管理人為受處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為破產法第九十六條所稱之財團債務,依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
行政函釋 |
750. |
081.02.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5條)一、行政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倘無違法或不當,自無撤銷之理由 |
行政函釋 |
751. |
079.09.24 |
(水污染防治法第65條)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被處分公司,其未繳罰鍰,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已完成清算並為解散登記,因公司人格已消滅,故除有負連帶無限責任之股東(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得依法對其追償外,自毋庸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函釋 |
752. |
087.03.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5條)有關違章工廠業主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處罰鍰迄未繳納,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即已死亡,仍應對其遺產強制執行,雖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已由親屬繼承登記完妥,應繼續向繼承人催繳 |
行政函釋 |
753. |
081.07.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65條)函轉司法院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81)秘臺廳(一)字第○九六八六號函如附件,嗣復對於欠繳環保罰鍰之養豬業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若引用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七條或第六十七條辦理豬隻查封或拍賣,請依該函逕聲請執行法院變賣或迅速拍賣 |
行政函釋 |
754. |
107.01.31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 |
行政函釋 |
755. |
107.03.01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756. |
107.03.20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有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及第48條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後,該事業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原「全部停工或停業」處分效力之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757. |
097.06.1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事業因繞流排放且經採樣檢驗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罰 |
行政函釋 |
758. |
106.01.25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1)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中「違反相同條款」之加重點數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59. |
105.11.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其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執行方式補充規定 |
行政函釋 |
760. |
105.12.06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一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
行政函釋 |
761. |
105.12.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有關未依規定設置、校正及維護相關計測設施之處分點數,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62. |
107.01.11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有關排放廢(污)水於土壤且超過土壤處理標準之罰鍰額度計算疑義 |
行政函釋 |
763. |
105.11.04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營建工地開發面積認定方式 |
行政函釋 |
764. |
106.05.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減輕點數「經常雇用員工數」認定方式,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65. |
106.01.03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數個規定之處分方式一案,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66. |
106.01.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減輕點數事項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67. |
105.10.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違規紀錄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68. |
105.01.19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罰鍰額度計算疑義一案 |
行政函釋 |
769. |
105.11.30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有關「事故發生後3小時」認定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770. |
105.06.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量認定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71. |
105.09.07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量認定方式一案。 |
行政函釋 |
772. |
101.06.26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改善限期屆滿前再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一案 |
行政函釋 |
773. |
105.12.15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畜牧業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規定以及同時有數種繞流行為之罰鍰額度 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函釋 |
774. |
106.06.02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重或減輕點數項目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775. |
101.07.13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認定疑義一案 |
行政函釋 |
776. |
106.06.12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疑義。 |
行政函釋 |
777. |
105.02.16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適用疑義 |
行政函釋 |
778. |
107.01.08 |
(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1)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之處分執行疑義 |
行政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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