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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有關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理修正前(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前),業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受理,取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並已辦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丙種建築用地者,於申請山坡地開發建築建照時,如其開發規模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則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審查層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六四七九八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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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理修正前(七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前),業經水
土保持主管機關受理,取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並已辦妥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丙種建築用地者,於申請山坡地開發建築建照時
,如其開發規模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則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審查層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