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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核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社區開發案,因原申請之開發單位破產或其他因素,致無法繼續履行原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其新取得原開發行為(或場所)範圍內土地之所有權人(含受土地所有權人委託者),得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受土地所有權人委託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書)及願依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確實執行之承諾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後,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之開發單位,並就其開發行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10046055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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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核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社區開發案,因原申請之開發單位破產或其他
因素,致無法繼續履行原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
審查結論,其新取得原開發行為(或場所)範圍內土地之所有權人(含受
土地所有權人委託者),得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受土地所有權人委
託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書)及願依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
容及審查結論確實執行之承諾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後,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之開發單位,並就其開發行為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