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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第57條)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中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足以認定之證明文件,不包括鄰長或里長出具之停工、停養或歇業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24994號函
法規體系:
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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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中之其他經主管機
關指定足以認定之證明文件,不包括鄰長或里長出具之停工、停養或
歇業文件。
二、依臺灣省市區公所村里鄰核發人民申請證明事項,其「備註」明定:
「村里鄰核發人民申請證明,除上開事項外,非經省政府同意增列者
,應免予發給證明。」查停工、停養或歇業之證明非屬村里鄰長核發
人民申請證明事項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