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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事業僅生產同一業別產品,如設有多處放流口或排放口,其所排放之廢水同時違反放流水標準,因其廢水之水源相同,故同一時日(同一天)不得因採樣地點及次數不同,而分別予以處分。倘事業生產兩種以上不同業別產品,其多處放流口或排放口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就其不同業別廢水應分別處分。故主管機關引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據以處分時,宜先查明該等排放是否為二種以上不同業別之產品製程所產生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57782號函
法規體系:
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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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事業僅生產同一業別產品,如設有多處放流口或排放口,其所排放之廢水
同時違反放流水標準,因其廢水之水源相同,故同一時日(同一天)不得
因採樣地點及次數不同,而分別予以處分。倘事業生產兩種以上不同業別
產品,其多處放流口或排放口排放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就其不同業別
廢水應分別處分。故主管機關引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據以處分
時,宜先查明該等排放是否為二種以上不同業別之產品製程所產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