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
物處理廠(場)」業別,屬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事業。按「水污染防
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水類別如下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 或其他作業時,與人或
物直接接觸之廢水」。故貴公司處理場於作業程序中,運送車輛進出
洗車產生之廢水亦屬事業廢水類別範疇
二、○公司目前場內廢(污)水係採回收使用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現行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及本署 95 年 4 月 2
6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31606 號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規定,事業採行廢(污)水回收使用措施
者,則應檢具水措計畫至環保機關申請審查,並視實際回收使用情形
(全量回收或部分回收)取得環保機關核發之「貯留許可」或「排放
許可」(包含部分回收措施)文件。另處理場採行之回收使用措施(
如貯留設施、裝設流量計等),亦需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
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