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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公司所屬高爾夫練習區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40923號函
法規體系:
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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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基於水污染防治,對於事業於經營過程產生污染之管制,係依其經營
特性項目內容而定;○○公司所屬高爾夫練習區設有發球區、球道及
球洞區,且開發面積已超過 3 公頃以上,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所稱
遊樂園(高爾夫球場)之定義及規模,即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管制事宜
。
二、另地方政府不予核准設立該「高爾夫練習場」乙節,如該場未對外營
業,而未能合法設立,致無法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依管理實務
需要,本案得查明其是否屬○○公司作業環境之一部分,以利納入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