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營事業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申請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0 條及第 14 條等規定,應填具申請表並
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復依本署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資料表應填列負責人姓名、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聯絡電話及戶籍所在地住址等資料;員工超
過 250 人時,代理人得申請,並須檢附授權證明文件及獲授權代理
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惟仍需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針對國營事業單位申請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仍請依上述現行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