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英譯法規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8條有關「生產或服務規模」乙節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97506號函
法規體系:
水污染防治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該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生產或服務規模」,係指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於工廠登記證中與廢水產生有關之原物料量、生產製程器具(大
小、數量)等之登記事項;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核准「生產或服務規模
」,自無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