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監督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
電計畫(以下簡稱核能四廠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之執行,特設置核能
四廠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結論辦理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之執行是否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
響差異分析報告、因應對策辦理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環境品質監測系統設置、操作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之各項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執行狀況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本署督察大隊稽查核能四廠相關計畫有違前述諸項時之複查事項。 |
三、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小組事務,由本署綜計處處長兼任之;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
四、 |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召集人就相關專家、學者及本署各相關單
位簡任級人員選聘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五、 |
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現場勘查
。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
人為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單位列席。 |
六、 |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外縣市委員得支領差
旅費。 |
七、 |
本小組於核能四廠相關計畫興建完成、正式運轉一年後裁撤,必要時得延
長之。 |
八、 |
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