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詢貴縣轄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工廠補辦登記,其開
發面積之計算方式與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前於100年3月30日以環署綜字第1000025374號函(諒達)解釋
,既有工廠申請臨時工廠補辦登記,其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方
式。
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
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故未登記工廠申請臨時工廠補
辦登記,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
時之「030040標準」第3條判認,申請開發面積則應依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相關規定之計算方式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法未另
作規定,如有計算方式相關疑義,請逕向本案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