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4.02 17:4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氣字第1111101059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氣候辦/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環署氣字第1111101059號公告.pdf
附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
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