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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4.02 17: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氣字第1111101059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氣候辦/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
              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