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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循字第1111165131A號令
法規體系:
廢棄物管理處-循環辦/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表.ODT
附件一 再利用產品之使用地點及品質標準.pdf
附件二 再利用產品之申報規定及遞送聯單遞送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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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循字第 11111
6513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16、20 條條文;增訂第 15-1、19-
1 條條文;除第 15-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80042
88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10006
0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