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2 18: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指定之日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主管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105.08.05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