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指定之日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主管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日期: |
105.08.05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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