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有關寵物屍體焚燒設施是否屬公告第8批第2類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管機關: |
環保署空保處 |
公(發)布機關: |
環保署空保處 |
公(發)布日期: |
107.02.07 |
公(發)布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11850號 |
內容: |
主旨:有關寵物屍體焚燒設施是否屬公告第 8 批第 2 類廢棄物焚化程序
(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
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
定污染源中各行業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為
400 公斤/小時以下者。
二、另依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2598 號函釋示:
「基於飼主與寵物間之情感,如寵物死後依照人類模式,將屍體焚
化後,將其骨灰作適當安置悼念,於主客觀方面均不認定該寵物屍
體為廢棄物,…。」,寵物屍體不屬廢棄物,處理寵物屍體之焚化
爐,並不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即非前項說明所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
處理寵物屍體之焚化爐,亦混合或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或廢
棄物,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爐
,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
操作。
三、本案請貴局應先查明個案所涉之焚化爐是否為專門處理寵物屍體,
或混合處理其他非寵物之動物屍體與廢棄物,並依實際個案現場狀
況辦理。
四、又本署設有環境保護法規查詢系統可查詢各項環保法規及行政解釋
函令,請貴局可多加利用,以快速釐清相關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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